【东南人权名家大讲堂第12期】章志远教授: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法理与构造

发布者:郑懿发布时间:2022-11-08浏览次数:240

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法理与构造

2022年11月2日晚,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举办的“东南人权名家大讲堂”第12期通过腾讯会议举行,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章志远教授做了题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法理与构造”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主持,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于立深教授、熊樟林教授、刘启川教授与谈。
讲座伊始,龚向和教授首先对章志远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章志远教授曾挂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长期聚焦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研究,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司法调解”、“诉源治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



章志远教授主要从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提出背景、理论内涵、基本路径和制度构造四个角度展开本次讲座。章教授以丰富的案例分析,将当下行政审判的前沿理念嵌入行政审判的制度与实践当中,深入浅出地分析了“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意义及未来发展方向。



章教授首先对涉及“行政争议解决”的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案例等进行了梳理分析,从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司法行政系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政策五个角度介绍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话语的兴起。其中,章教授形象地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比喻为“中药”,认为中国特色问题还需“土办法”解决。章教授特别提到,在法院系统中,追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经成为上下贯通的基本行政审判理念,最高检也频繁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法检两家在这一问题上达成高度共识。
在此基础上,章志远教授从历史逻辑讲到概念内涵,从理论到路径,从理想到构造,以大量案例为依托,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诉讼与调解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多元审判机制”等问题展开分析。章教授提出了“实质性”的三个核心特点:整体性、一揽式、可接受性。法院不能仅仅满足当事人表面的诉讼请求,应当查明基础事实与当事人真实的诉求,多管齐下,裁判调解相结合,并辅之以其他审判机制。章教授期待未来《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能够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同频共振相互进步,成为行政救济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此外,章教授强调,对待调解要秉持祛魅的态度,对待诉前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章教授讲到,独木难支,未来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制度构造应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考评体系个性化”、“提升司法能力”等方面进行努力,让法官有底气有动力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最后,章志远教授表示,行政审判兴则法治兴,行政审判衰则法治衰。行政审判十五年磨一剑,章教授呼吁学界对实质性解决争议、诉源治理等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与谈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建顺教授



著名行政法学家杨建顺教授表示,本场讲座体系完整,层次清晰,为听众描绘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审判环节的蓝图,观念新颖,结合实践,给人以启发。首先,杨教授以陕西“毒芹菜案”为例,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性”的内涵。其次,杨教授支持司法机关利用司法权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认为其符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再次,杨教授探讨了行政调解的功能与定位。最后,杨教授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体现了中国的行政特色,在司法实践上起到了具体效果,但在法理上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与谈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   于立深教授



于教授表示,章教授分享的四个问题非常精彩,以严谨严肃具体的司法制度对待行政问题,体现了江浙学者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格。于教授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的诉源问题:第一,权利义务规范依据多、层次低,创设了大量不确定的利益。第二,行政过程紊乱,程序法存在缺失与模糊的现象。第三,公权力不权威不统一,权责不清。第四,法律解释需要加强,解纷需要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则。上述现象既是造成行政争议诉源缘起繁杂的原因,也是造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的障碍的原因。






与谈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   熊樟林教授



熊教授主要提出了三点思考:第一,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制度体系带给基层法院很大压力,例如司法建议、出庭人应诉等制度,需要法官投入极大的精力与智慧。第二,以多元化的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机遇。第三,行政复议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与谈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刘启川教授



刘教授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展开讨论。首先,刘教授认为立法上应当增加更多裁量权,避免处罚的僵化。其次,刘教授认为应当细化裁量基准,设定科学的量化情节,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司法上,刘教授强调法律制度的设定要符合规律、各司其职,在已有框架内进行归位。刘教授提到,没有纳入诉讼轨道制度中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解决、主动担当、主动纠错,保障公民权利。




整场讲座内容丰富、理论前沿,听众达500余人,场面十分火爆。讲座的最后,龚向和教授感谢了章志远教授的精彩分享,特别感谢杨建顺教授、于立深教授、熊樟林教授、刘启川教授及听会的各位老师与同学。著名宪法学家龚祥瑞先生曾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龚教授表示,章志远教授的演讲令听众对宪法条款有了更为深刻具体的认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与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条款相结合,以保障宪法基本权利为目的。同时龚教授以提问结尾引发听众思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应当如何处理与其它行政诉讼目的之间的关系?讲座在听众们热烈的感谢中圆满结束。


文案 | 刘一帆

排版 | 赵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