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第五届全国师大法学联盟教育法治高端论坛在河南新乡举办 我院教师应邀参加

发布者:于淼发布时间:2025-11-20浏览次数:11

       11月2日,第五届全国师大法学联盟教育法治高端论坛在河南新乡举办。本次论坛由全国师大法学联盟、河南师范大学主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京师(新乡)律师事务所协办,吸引了来自全国近百所高校及相关组织机构的20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牧野大地,以“以实践为导向的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为核心,共探教育法治发展新路径。我院万千慧讲师、魏文松博士后、马菁菁老师应邀参加。

       本次论坛分为主旨报告、青年论坛、编辑论坛、分论坛四个部分,其中分论坛聚焦“教育法典与教育立法”“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教育法学基本问题与人才培养”“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教育法学的其他问题”五个议题,汇聚前沿理论的深度思辨,囊括教育发展的实证探究。

       在上午的青年论坛,我院魏文松博士后以《教育法学研究的三种方法》为题作报告,围绕教育法学研究的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三种方法进行系统阐述。他结合自身从事教育法学研究的经验和心得,对教育法学研究的方法进行了介绍并举例说明。他提出教育法释义学应当成为新时代教育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而且随着我国教育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教育法学作为新兴的领域法学学科,需要形成相应的方法论。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教育学研究,都非常重视研究方法的运用,也注重对研究方法的归纳。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需要从一般研究中进行总结,形成稳定的研究方法,再运用抽象的研究方法来指导具体的实践,更好地推动教育法学发展。

       在教育法学基本问题与人才培养分论坛,我院万千慧讲师以《论高校校规备案审查的制度化展开》为题发言。她指出,高校校规备案审查的制度研究存在审查逻辑与高校治理冲突、审查范围模糊、标准体系零散等问题。应从基本范畴清晰化、制度运行体系化、审查标准明确化的角度建构高校校规的备案审查制度。高校校规的客体限于授权性校规,以法律法规文本和“规范性文件”概念为界定标准。其范围不包括高校章程,部分未经特定程序批准的二级学院校规和自主性校规。应当以国务院作为备案审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高校校规应以专项审查和依申请的被动审查为主,并通过校内监督机制的分流、预审功能,与审查结论对司法机关的参照拘束功能实现监督机制间的衔接。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是高校校规审查的显性标准,政治性审查则是隐性标准,不作实质合宪性审查,通过比例原则的全阶段运用与审查强度的区分运用实现技术化和精细化。

       此次论坛成功落幕,既搭建了全国师范院校教育法学学科协同共进的高端平台,更汇聚了赋能教育法学理论突破与实践落地的坚实力量,为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焕活了新的生机、增添了坚实支撑。

图片: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