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聚焦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亮点

发布者:薛书蕾发布时间:2021-05-04浏览次数:5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眼中,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王瑞贺表示,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乡村建设等方面充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完善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来说,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更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永恒主题。”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介绍,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问题,法律规定国家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求各省(区、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乡村振兴促进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为稳数量、提质量提供法治保障,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立足重要农产品种源自主可控的目标,法律明确,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生物种业科技创新,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等。

规划先行,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乡村建设行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在推进乡村建设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从规划引领、建强硬件、抓好软件、保护传统村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王乐君介绍,法律明确要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同时,针对个别地方合村并居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规定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王乐君说。

“传统村落是中华农耕文明和乡土文化的缩影,是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我国传统村落数量不断减少,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王乐君表示,按照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等,为乡村传统村落和文化的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