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发布

发布者:尹烁平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291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是中国政府发布实施的第三期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策文件。根据该计划规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委托第三方即中国人权研究会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日前,第三方完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现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官网——中国人权网公布中英文全文。


中国人权研究会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2021年9月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目 录


前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财产权利

  (五)健康权利

  (六)受教育权

  (七)文化权利

  (八)环境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特定群体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和研究

  五、国际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前 言


2016年9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三期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确定了2016—2020年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委托,中国人权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受托方组建了工作组和专家组,对照《行动计划》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条核实分析有关部门和单位所涉行动计划任务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专家组组织人权专家前往东中西部若干代表性地区就本期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考察。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评价、反馈和意见建议,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总体而言,2016—2020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行动计划》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中国政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视保障贫困人口、困难群众和弱者权益,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措施充分落实;人权知识普及和人权教育深入人心;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绩斐然。特别是中国完成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行动计划》得到全面实施,168项目标和任务全部完成,其中很多指标和任务提前或超额完成。

  与此同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与国家人权事业总体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有的权利的保障工作具有长期性,需要持之以恒地推进;有的权利的保障和落实工作还有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的空间。我们期待,中国政府全方位做好第四期国家人权计划的实施工作,努力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16—2020年,中国政府不断深化改革,落实“十三五”规划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各项要求,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编撰民法典,采取一系列促进发展、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在高水准上保障了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权益方面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工作权利

  指标1: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做好“零就业”家庭帮扶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县乡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000万人以上。

  2016—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维持在4.2%以下的较低水平。就业结构更加优化,第三产业就业规模占比从2016年的43.5%升至2020年的47.7%。

  发布《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在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年增长的背景下,毕业生就业水平保持稳定。

  农民工总量从2016年的28171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28560万人,年均增加97万人。中西部地区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增多,区域就业结构更趋合理。

  2016—2020年,累计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272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873万人。实施了“千校万岗”大中专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市生活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开展就业精准帮扶工作,帮助22.72万名学生实现就业。

  2016—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6564万人,年均超过1300万人。

  指标2: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到2020年,累计培训农民工4000万人次,基本消除劳动者无技能从业现象。

  制定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关于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上线“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台已累计培训职工1.075亿人次,登录用户1304.7万,培训总时长达1775万小时以上。

  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的“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劳动预备培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培训计划等专项行动计划得到实施。

  2016—2020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近1亿人次。其中,开展农民工培训超4000万人次,贫困劳动力培训约1000万人次。

  指标3:进一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继续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健全了工资水平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全面建立最低工资影响评估机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和区域平衡性得到提高。

  30个省(区、市)制定了41部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0个省(区、市)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目标考核体系。建成了省、市、县(区)三级集体协商指导员体系,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共有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6538人。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建立了集体协商工作评价体系,多地开展了集体协商职工满意度测评。

  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目前国家、省、市三级企业薪酬调查体系已基本成型,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

  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明确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制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多层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

  全国60个城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具备休假条件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

  指标4: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严禁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权益,严格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通过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加大不同形式的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就业扶持长效保障机制,切实保证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等特定群体的平等就业权。

  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规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治欠薪问题2019行动方案》。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制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长效机制,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

  2016—2020年,各级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共为509.86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532.51亿元。

  贯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和裁员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台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政策。优化了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服务。

  指标5:加强安全生产防控。到202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降幅1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累计降幅30%。

  202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27412人,相较2015年下降38.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0.027,相较2015年下降58.5%。

  指标6:加强职业病防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95%以上。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为97.0%;主要负责人培训率为97.9%,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为98.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指标7: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努力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15986亿元,较之2010年的412119亿元,增幅为93.7%(按不变价格计算);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较之2010年的12520元,增幅为157.1%,增长速率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按全国居民五等分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较之于2015年的5221元,增长50.7%;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较之于2015年的19320元,增长35.9%。

  指标8: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到2020年,实现特色产业脱贫3000万人,转移就业脱贫1000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000万人,对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2000万人。实现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12.8万个贫困村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将就业作为贫困群众增收的主要渠道,贫困劳动力务工规模从2015年的1227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3243万人。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易地扶贫搬迁960多万贫困人口,新建了约3.5万个集中安置社区。落实兜底保障政策,1792万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144万贫困人口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指标9:保障住房安全。改造各类城镇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2016—2020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2300多万套,帮助5000多万棚户区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

  2016—2020年,累计完成522.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同步支持242.4万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群体改造危房,贫困人口全面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

  截至2020年,913万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了公租房保障。2019年底以来,在广州、南京、杭州等13个城市开展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截至2020年,全国600多万新市民享受了公租房保障。

  指标10:保障用水安全。全国新增供水能力270亿立方米,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集中供水率达85%以上。

  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解决了1710万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975万农村人口饮水型氟超标问题和120万农村人口苦咸水问题。截至2020年,全国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提升了2.7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

  指标11:确保食品安全。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实施科学监管,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编写了重点食品现场监督检查操作手册,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建设得到持续推进。

  明确了各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事权清单,加强了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开展了重点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了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

  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截至2020年,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已实现风险分级全覆盖,29个省份完成70%覆盖率的目标。开展了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线上培训、食品经营监管业务培训班、食品生产检查员培训,提升了基层监管人员和一线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全系统食品生产检查人员培训全覆盖。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要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截至2020年,全国共备案第三方冷库8656个。2020年,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清单得到进一步扩充、完善。

  指标12:改善城乡居民出行条件。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基本贯通。具备条件的县城通二级及以上公路,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客车。

  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基本贯通,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6.1万公里。2016—2020年,贫困地区已改造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约1.7万公里、普通国道5.3万公里,贫困县城基本实现了二级及以上公路覆盖,部分贫困县通高速公路。截至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实现了通硬化路、通客车、通邮路。

  (三)社会保障权利

  指标13: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实施社会保障卡工程,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建成覆盖13.9亿人基础数据的国家全民参保数据库,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加顺畅便利。

  截至2020年,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3.35亿人,覆盖95%人口。电子社保卡申领达到3.67亿张。

  指标14: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到2020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

  2018年起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调剂比例从3%起步,2020年提高至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进一步规范,所有省份均启动实施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截至2020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56亿人和5.42亿人。

  截至2020年4月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截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

  指标15: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截至2020年,全口径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3610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2020年10月,国家在城乡居民医保基础上建立大病保险,覆盖超过10.2亿参保居民。

  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得到不断完善。2015年至2020年,各级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逐年上升,由380元提高到不低于550元。

  截至2020年,住院费用跨省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4.44万家。国家平台累计直接结算724.83万人次。京津冀、长三角等12个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先行试点省份开通联网医疗机构1.02万家,联网定点药店1.18万家,门诊费用跨省累计直接结算302万人次。

  2020年1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

  指标16: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确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关的再就业服务。

  2020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17亿人,比2015年末增加0.44亿人。2020年,1337万人领取各类失业保险待遇,较2015年提升192%,达到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最大值。积极提供再就业服务,累计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272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873万人。

  指标17: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强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

  实施了《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20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及共济能力得到增强。截至2020年,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763万人,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的目标。

  推进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第一批区域性工伤康复示范平台在康复体系建设、规范管理中的作用。

  指标18: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加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和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建设。

  截至2020年,全国城市低保人数805.3万人,农村低保人数3621.5万人,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皆纳入低保范围。

  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合并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在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31.1万人,基本生活平均标准11257.1元/人每年;农村特困人员446.5万人,基本生活平均标准8568.8元/人每年。

  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在全国300个单位开展了“救急难”综合试点,2020年全国共计实施临时救助1341.1万人次,平均救助水平1114元/人次。

  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普遍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提供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2016—2020年,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902.4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41.4万人次。

  指标19: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实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等重大项目。

  修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政策,大幅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等中央补助标准。在多灾易灾地区建设了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在各类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及时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下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调拨中央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指标20:健全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福利设施建设。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确定国家层面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的原则和操作办法。

  将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0—6岁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全部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切实保障孤弃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

  截至2020年,全国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到31.9万个,各类养老床位数达到823.8万张;全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1217家,精神卫生福利机构144家。

  指标21:实施慈善法,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法得到有效实施。优化了相关激励性政策措施,允许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向后结转在三年内税前扣除,简化慈善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完善审核程序,明确符合有关条件的捐赠物资享受进口免税待遇。

  指标22: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促进公民平等发展、共享成果,享受均等化的社会保障。

  全国已有31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普遍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截至2020年,已经顺利实现了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推动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城乡双向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