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官微“仁之言”
作者:龚向和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张雪莲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1948年,联合国大会采纳了《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作为世界上影响最广泛的人权文件体现了人权整体性的思想,将生命、自由、人身安全、表达自由、宗教自由等公民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与休闲权、获得包括食物、住房、医疗保障和社会服务在内的体面生活权以及对于失业和年迈的保护等经济社会权利同时载入其中,承认两类权利对于人类的尊严和自由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更是明确宣称“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由此可见,经济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相互依存的观念已经成为人类文明价值的共识,但是美国政府的人权观念和人权实践却与这种共识背道而驰,在国际和国内层面都偏执地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忽视经济社会权利的价值,这种偏颇、片面的美式人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非常有害的。
一、“轻经济社会权利”的美式国际人权实践
在国际人权实践中,美国对待经济社会权利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支持到排斥的过程。二战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包括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敬拜上帝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在内的“四大自由”,其中“免于匮乏的自由”意味着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保证每个国家居民都过上健康与和平生活的经济融洽关系,并强调如果没有足够的食物、住所、就业或住房,一个人追求和享有投票权、行使宗教或政治信念的能力都将被削弱或根本无法实现。“免于匮乏的自由”不仅是罗斯福在美国推行新政、倡导“第二权利法案”的最主要内容,也是早期国际人权文件中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所以,当《世界人权宣言》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得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时,美国政府也宣布接受《宣言》并同意尊重《宣言》的原则,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权利条款。但是,在接下来通过国际人权实践落实《宣言》精神的过程中,美式人权的片面性和偏执性就暴露出来了。
(一)拒绝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曾担任《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的罗斯福夫人最早表达了对强力保护经济社会权利的不安,在《宣言》获得通过的前夜她就宣称,虽然美国政府衷心支持经济社会权利,但是“美国政府并不认为相关条款暗示政府有义务通过直接行动保障这些权利”。此后,美国坚决反对将经济社会权利纳入国际人权公约,片面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不可诉性、资源依赖性和内容模糊性,认为如果将经济社会权利提高到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地位会破坏个人权利。同时,随着冷战的深入,美国国内的孤立主义和反共意识抬头,保守派共和党参议员约翰·布里克(John Bricker)甚至呼吁美国停止参与任何人权条约的准备工作,并提出了一项旨在限制政府缔结人权条约权力的修正案。
由于美国的坚决反对,制定人权公约的工作陷入僵局,最终联合国大会不得不采纳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制定两部独立的公约分别落实《宣言》中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而且两部公约应同时开放签字和批准。这种立法模式看似使两类权利得到了同等对待,实际上,两个公约对两类权利及其国家义务的性质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视为可以由法院强制实施的权利,缔约国负有立即实现的义务,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则将经济社会权利规定为政策性权利,仅要求缔约国逐渐实现,这种差异化规定使经济社会权利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边缘地位,在很长时间内被看作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穷亲戚”,是低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二等权利”。此外,这种明确区分两类权利的做法还带了一个更深刻的负面影响,两类权利之间的联系被硬生生切断,《宣言》原本希望表达的两类权利相互依存的理念被人为扭曲。
在两个公约分别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后,美国对待两个公约的态度也完全不同。1977年,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两个公约并于次年送交参议院审议,因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不支持而被搁置,直到1992年参议院才最终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却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使这份送交参议院审议的公约文本已经附上了多条“保留、谅解和声明”,用以澄清宪法具有至高无上地位并限制公约在美国实际实施,它仍然被认为构成了对美国价值的威胁。
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另外三项包含经济社会权利的国际人权公约,即《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妇女歧视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也没有获得美国批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索马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二)怠于履行经济社会权利国际义务
美国虽然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却仍然需要承担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国际义务,这种义务有两个来源:一是基于美国批准的其他国际人权公约产生的条约义务;二是作为联合国成员承担的人权保障义务。
首先,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没有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义务。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美利坚合众国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美国住房、教育和健康领域存在的种族歧视表示关注,指出在获得住房方面继续存在基于民族、肤色、族裔和原籍的歧视;绝大多数来自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学生继续在分隔或不平等的设施的学校上学,即便那些在族裔多样化学校内入学的学生,也常常被指派到“单一民族”班组,拒绝他们平等地获得高等课程;许多拥有大量少数种族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州选择采用医疗补助扩大方案,从而无法彻底解决获得可负担得起和有质量保健照料方面的种族差异。
其次,美国虽然退出了人权理事会,但是作为联合国成员国仍需就人权状况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在2020年刚刚结束的人权理事会针对美国的普遍定期审议中,各国提出了三十多条与种族歧视相关的建议,建议美国采取措施消除种族歧视,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包括医疗保健和优质教育等经济社会权利在内的一切人权。人权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员在对美国进行访问后,也就种族歧视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消极影响提出了批评。例如极端贫困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6年发布的访美报告中指出,政府的方案和政策没有有效地补救那些最具有极端贫困风险的弱势群体,特别是黑人、拉丁裔、移民和女性单亲家庭的状况。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关注到美国公立教育的本地化问题,公立学校的经费通常来自当地的财产税,最富裕的学区拥有最高的预算,而最贫穷的学区的预算最少。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最贫困群体长期面临的住房问题表示关注,她注意到黑人和少数族裔不合比例地居住在住房条件极差的贫困地区。
二、“轻经济社会权利”的美式国内人权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最富有、最强大和最具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但与其他高收入国家相比,美国在实现经济社会权利方面的记录最差。美国的巨大财富和它的人民的生活条件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约有4000万贫困人口,其中1850万人处于极端贫困线以下,530万人的生活状况与第三世界所处的绝对贫困相当。而且,美国不同种族之间的经济社会状况差异非常明显,黑人、拉丁裔和其他少数族裔长期处于极度经济社会不平等之中。这与美国政府一直推行的偏执的国内人权政策密切相关,经济社会权利一直无法取得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地位,政府对待这些权利的方式也与政府应承担的保障义务严重偏离。
(一)基本权利地位缺失
美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社会权利的明确规定,受教育权、健康权、工作权、充足生活水准权等都不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宪法中规定的权利都是消极性质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告诉人们政府不可以做什么,而不是政府必须做什么。这种权利保障模式对于贫困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消极影响,因为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并不被要求保证充足的生活水准或者提供任何种类的公共援助。
如果说美国制宪时经济社会权利还没有进入宪法保护的视野,那么在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宪法中规定了经济社会权利的情况下,美国的做法就非常值得怀疑了。这些重要的权利既没有通过修正案进入美国宪法,也没有通过宪法解释在宪法判例中得以确立。实际上,经济社会权利在美国法院并没有被严肃对待,一些试图使经济社会权利宪法化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例如在圣安东尼独立学区诉罗德里格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受教育权是联邦宪法明示或暗示保护的权利,因此只要与州的合法利益合理相关,即使州的学校财政资助计划是不平等的,法院也不会进行严格审查;在林德赛诉诺麦特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充足住房权这一宪法权利,保证充足住房是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的职责;[15]在拉文诉米尔恩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福利利益不是一项基本权利,州和联邦政府没有提供最低水平支持的宪法义务。
(二)立法保护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律上的权利在经济社会权利的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例如在1970年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福利津贴是“有资格领取福利津贴的人的法定权利问题。福利津贴的终止是影响重要权利的政府行为,不能用公共援助福利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的论点来回答宪法方面的挑战”, 从而承认了福利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对政府任意剥夺福利权做出了限制。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不仅无法涵盖“政府积极提供福利”这一经济社会权利的核心内容,而且因为没有宪法基础而容易受到立法机关的限制,美国的立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也称1996年《福利改革法案》)公布,该法案以暂时援助取代了永久性现金补助,福利领取者一生中最多只可领取六十个月的福利给付。此外,法案还特别强调个人责任和工作参与,不再视领取福利为单亲家庭应享有的权利,而是将福利作为有条件的给付,若福利领取者拒绝遵守工作的要求,州政府可降低或终止福利给付,处罚程度由各州自行决定。法案希望借由工作要求与配套措施(如职业训练等)提升单亲家庭母亲的工作能力及所得,从而减少福利依赖。这些转变表明福利不再是法定权利,在该法案的影响下法院也不再从权利的角度解释福利。
与福利权相似,受教育权、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备的权利以及健康权都不是美国宪法上的基本人权,他们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联邦立法,但是联邦立法可能存在无法完全涵盖某项权利的所有内容的情况。以水权为例,水权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内容,一是可获得性,二是质量,三是可负担性。而美国联邦立法中与水权保护相关的《安全饮用水法案》和《清洁水法》都只关注其中的第二项内容,即水的质量,而对安全饮用水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则没有特别保护。
(三)政府角色错位
由于受教育、就业、住房、安全饮用水、健康医疗等都不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因此在美国,政府无须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承担宪法上的义务,这对于经济社会权利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毕竟“宪法规定的义务在关于预算和其他优先事项的辩论中将比完全由立法机构酌情决定的义务更有说服力”。美国政府和政党长期被利益集团操纵,无法制定和实施促进社会公平的教育、劳工和社保政策,从而在政治决策和经济社会权利保护之间形成了巨大的鸿沟。政府在经济社会权利保护中的角色严重错位,不仅不将消除贫困作为政府应尽的人权义务,还将贫困完全归咎于贫困者甚至对贫困者进行处罚。
1、推卸经济社会权利保障责任
美国政府推卸经济社会权利保障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就是将个人责任作为福利改革的核心,同样,美国公立学校的财政经费以地方财产税作为基础,也是政府未履行促进教育公平义务的体现。
政府推卸责任的最大受害者是黑人、拉丁裔、美洲原住民、无家可归者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以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享有为例,这些人群居住的社区之所以缺乏水源,或者是因为他们负担不起基本水平的饮用水费用,或者现有的饮用水本身就是不安全的,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黑人占总人口73%的阿拉巴马州朗兹县(Lowndes County)曾经是民权运动的中心,现在则以美国最贫困的地区而闻名。朗兹县90%的家庭没有充足的污水处理系统,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投资农村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而是让当地居民自己去处理这个问题,而安装一个新的污水处理系统需要两万美元,远远超出了当地家庭的负担能力,他们只能任由未经处理的污水倒灌回家里、草坪或流入河流。这种情况在美国并不是个案,几乎所有的美国农村和城市近郊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全美国的贫困社区都被要求自己安装卫生设施。他们不仅无法从政府获得支持,而且还可能因为没有按要求安装可以正常工作的污水处理系统而受到处罚,至少在阿拉巴马州,未安装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系统将被处以500美元罚款,甚至被驱逐或逮捕。
2、惩罚贫困者
“以惩罚代替保障”是美国政府角色错位的鲜明体现,在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领域广泛存在,其中受到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一致谴责是对无家可归者的犯罪化处置。
美国“全国无家可归者联盟”将“无家可归者的犯罪化”界定为对诸如睡觉、露营、吃饭、坐着或者在公共场所乞讨等维持生命的活动施加刑事处罚的措施,这些措施形式多样,包括在无家可归者居住的城市地区开展扫荡,没收帐篷、被褥、纸张、衣物、药品等个人财产;规定乞讨为非法行为;禁止人们在公共场所与无家可归者分享食物;执行有关公众活动及卫生的“生活质量”条例等。规定刑事处罚措施的法令在美国的市、镇和州广泛存在,官员们大力宣传对街头无家可归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并通过刑事处罚措施暂时降低其社区中无家可归者的可见度。2014年,美国“全国无家可归与贫困法律中心”发布了一份题为《没有安全的地方》的报告,报告称53%的受访城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坐卧,43%的城市禁止在车内睡觉,76%人的城市禁止在特定场所乞讨,9%的城市禁止与无家可归者分享食物。
虽然无家可归犯罪化的支持者认为刑事处罚措施可以鼓励无家可归者离开街道、接受健康服务,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犯罪化使无家可归者的处境更加艰难,无家可归者因为轻微的交通违法而背负着高得令人难以承受的罚款和费用,或者因为住在户外而被监禁,这些措施妨害甚至剥夺了他们获得工作、住房和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犯罪化并没有解决无家可归问题,无家可归者并不是自愿露宿街头,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关键在于住房,但是高昂的住房成本使得太多的人无法获得可负担得起的住房,而缺乏健康医疗服务又使街道和监狱变成了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的默认住所。这些都是系统性问题,不是任何一个露宿街头的个人的过错,因此需要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在取消犯罪化措施的同时增加对可负担的援助性住房的投入。美国政府以刑事处罚的手段处理无家可归问题,实际上是在推卸责任,是对无家可归者人权的漠视。
三、“轻经济社会权利”的美式人权观
“轻经济社会权利”的美式人权实践背后是偏执的美式人权观,经济社会权利长期以来并不被承认是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一样的人权,甚至根本不被作为人权看待。如前文所述,美国曾经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倡议者和支持者,对于《宣言》中规定的经济社会权利也并不排斥,因为这些权利和罗斯福总统在1941年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四大自由”在价值上是一致的。但是,最终无论是在国际人权实践还是在国内人权政策中,美国都没能坚持这一立场,经济社会权利始终被置于次要地位,其背后是一直存在于美国的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怀疑甚至敌视。引起这种怀疑和敌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美国社会、文化固有的结构性缺陷,也有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曲解。
(一)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强势影响
对于美国政府而言,规定在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人权”是同一概念,他们认为个人需要获得保护、以免遭受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是不证自明的,而且这种“消极”权利的定义很明确,有长期形成的、发达的比较法学来分析其范围和实施方式,法院也有权对国家侵害个人自主的行为进行裁判。在这种强有力的西方自由主义权利观念中,宪法只是保障免受政府干预的消极权利的宪章,食品、住房、教育和健康医疗等充其量只是“私人”关切,可以或者应该在市场上作为个人责任问题进行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因贫穷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获得此类物品时,宗教和其他私人慈善机构将介入,政府也可能会处理这些社会问题,但不是作为对所有人都至关重要的“权利”,而是以有限福利的形式实施。
自由主义权利观中包含的对贫困的理解在美国的人权实践中具有强势影响,政府据此强调个人没有请求政府作为的权利,政府也没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同样,法院也以此为依据拒绝了许多关于公共服务的请求,在哈里斯诉麦克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清晰地表达了对这种权利观的认可,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政府为贫穷妇女流产提供医疗资金的主张,法院强调政府没有义务消除“并非自己创设的障碍”,因贫困产生的问题应由贫困者自己负责。
这种偏执的权利观将经济社会权利与个人自由完全对立起来,将政府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保护视为对既存的私人领域的侵入,是对人权概念的曲解,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凯斯·桑斯坦就从两种权利相互依存的视角出发,指出贫困本身就是对个人自由发展的最严重阻碍,可能会损害许多个人目标的形成,因此对穷人所面临的多重困境予以回应的计划有着充分的正当性。
(二)种族主义根深蒂固
美国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由来已久,早期的白人殖民者在占领了美洲新大陆后就开始系统性地推行种族歧视政策,迫害和歧视美洲原住民、非裔、拉丁裔、亚裔以及其他族裔民众。虽然经过废奴运动和民权运动,美国的奴隶制度和种族隔离制度被废除,黑人和其他族裔在法律地位上基本实现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只是表面性的,种族歧视仍然深植于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美国所有人权问题都与种族主义密切相关,经济社会权利亦是如此,黑人、拉丁裔和其他少数族裔长期处于极度经济社会不平等之中,种族歧视已经成为美国经济社会权利保障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但是美国政府一直不愿正视这一问题,不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经济社会领域的种族不平等,反而直接拒绝承认经济社会权利是基本人权,并将消除贫困、消除经济社会不平等的责任推给普通民众,试图形成一种美国政府已经履行了保障平等的义务的假象。对此,纽约大学菲利普·阿尔斯通教授指出,经济社会权利的承认和实施被认为构成了一种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并不主要针对民主或某些人所认为的“美国价值观”,而是因为这些权利显示了美国制度在实现平等方面的失败,威胁到了美国人深信不疑的信念,即美国已经实现了一个真正具有代表性的、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
质言之,美国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排斥和拒绝,本质上是对自身存在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的回避。如果承认经济社会权利是受国际人权法和本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并以之为标准衡量美国政府在教育、劳工、社会保障和反贫困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就会发现这些立法和政策不仅没有消除种族歧视,反而加剧了既存的经济社会不平等。同样,如果用这些标准来评估美国人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享有状况,也会发现美国距离成为一个平等的、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还有很远的距离。经济社会权利突显出美国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如果不能彻底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权利将成为不切实际的空谈。
(三)对“积极性”权利的恐惧
与公民和政治权利相比,经济社会权利被认为是“积极性”权利,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予以实施,这其中包含国家财政资源的大量支出。如果承认经济社会权利是基本人权,那么国内的黑人、亚裔、拉丁裔、美洲原住民和其他少数族裔都会以此为依据主张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这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性变化,引起社会资源从极少数有权有势的精英阶层向数以百万计的穷人或底层美国人的再分配,这些变化对于美国而言是革命性的。因此,美国政府排斥一切可能导致经济社会权利在国内实施的行动,这些行动既包括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包括经济社会权利的宪法化,甚至包括任何触及美国经济社会不平等的主张,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在马丁·路德·金等领导人开始将注意力转到黑人的经济不平等问题以后,开始逐渐转入低谷。
此外,也有人担心经济社会权利的实施会导致法院介入公共开支的决策,而这种介入被认为是反民主的,是对权力分立的一种违背。这种担心建立在“法院中心论”的基础之上,强调法院在宪法体系中的作用,认为宪法权利必须通过法院实施,而在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念中,法院只能实施防御政府侵害的自由权,而不能向政府施加积极义务,否则就会侵入立法权。实际上,“法院中心论”是对宪法实施的片面理解,宪法上的经济社会权利不仅指向法院,也指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就是说,经济社会权利可以在不违背权力分立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实施。
(四)对“社会主义思想”的排斥
美国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敌意还与冷战时期美苏之间的政治冲突以及美国对东欧阵营政治和经济哲学的排斥有关。《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不久冷战全面爆发,美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种族问题受到东欧阵营的严厉批评,东欧阵营除了在各种国际会议上谴责美国的种族歧视和经济社会不平等,还支持美国国内反种族歧视人士在人权委员会提出的针对美国的指控,这些指控通常以《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面对来自国际和国内对种族主义的指责,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废除公共部门(如美国军队)中存在的明显的种族隔离,不仅没有解决种族歧视对住房、教育、工作条件和健康医疗的破坏性影响,反而因对共产主义的恐惧而更加排斥经济社会权利。
美国政府认为经济社会权利主要体现了社会主义思想,东欧集团主张国家应在经济社会权利保障中扮演重要角色,与美国历史上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诺、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它的民主传统是不一致的,美国担心承认经济社会权利会带来苏联和其他共产主义国家建立的那种中央计划的政府形式,也担心包含经济社会权利的人权公约会被用于向美国灌输“社会主义理念”。
总之,美国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怀疑和敌视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很难在短期内得到真正改善。
四、结语
美国怀疑和敌视经济社会权利的负面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中被成倍放大。由于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漠视,美国政府在疫情暴发后首先考虑的是疫情信息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将资本利益置于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之上,没有及时向民众示警,导致美国错失了防控疫情的最佳时机,新冠感染率和死亡率迅速增长。《纽约时报》网站报道,截止2021年8月底,美国新冠病例达到3880万,死亡人数已超过63万。原有的经济社会不平等使贫困人口和少数族裔面临着更高风险。联合国极端贫困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在2020年4月16日指出,由于长期的忽视和歧视,美国的低收入和贫困人口正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最严重打击,“他们更有可能从事暴露风险高的工作,住在拥挤和不安全的房子里,住在因空气污染而更容易受到伤害的街区,并且缺乏医疗保健。而面临持续的种族财富差距的有色人种群体面临着特殊的风险,而且死亡率要高得多。” 据美国国家健康统计中心提供的关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6月,每10万人的新冠死亡率中黑人为212,白人为179。在调整年龄因素后,这一差异被进一步扩大,黑人、拉丁裔和美洲原住民的新冠死亡率分别是白人的2-3倍。此外,菲利普·奥尔斯顿还注意到,穷人用于缓冲经济影响的资源较少,减缓病毒传播的措施对穷人的影响更大。低薪工人更容易受到大规模裁员和减薪的影响,而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上网上课的机会更少。
尽管存在这些严重的风险,美国为应对新冠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充分考虑既有的经济社会不平等。例如美国国会2020年3月通过的《冠状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CARES),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免除紧急性的公共检测费用,但是未免除治疗费用,对于无医保或医保不足的低收入和少数族裔患者,该法案仍难以提供保护,对有私人保险患者高额的自付费用也无能为力。同月通过的旨在为生计受疫情影响的家庭和劳工提供安全网的临时立法——《家庭优先新型冠状病毒应对法》(FFCRA)也仅保障20%的私营部门劳工,员工超过500人和少于50人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豁免,许多连锁餐厅、超市和零售业的劳工都落在这两个类别,他们的工资通常都比较低但却被排除在该法的保障范围之外。同样,工资税减免措施的受惠者是最富有的20%纳税人,根本无法帮助因新冠疫情被解雇或减少工时的人,以及在非正规和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劳工。其后实施的一次性收入援助方案,也因为缺乏配套的医疗、失业、住房等保障措施而不足以为贫困人群提供长期支持。
美式人权观带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背离了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怀疑和敌视不仅扰乱了国际人权秩序,也使美国的少数族裔和贫困人口长期处于极端的经济社会不平等之中。能否改变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态度,在经济社会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实现两类人权的平衡发展,将成为衡量美国人权真实与否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