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1日,教育法法典化与受教育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东南大学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智慧教育治理实验基地(国家智慧社会治理实验基地)共同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协办。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要求,本次会议采取线下会议与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来自东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安徽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湖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河海大学、中南大学、中国教科院、华东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南昌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河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南大学、贵州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师范大学以及《大学教育科学》《法学评论》《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高校、期刊、科研机构的300多位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以上顺序依照发言先后排列)
开幕式
本次会议包括开幕式、四个专题报告、闭幕式等环节。开幕式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主持。龚教授隆重介绍了参会嘉宾,并对参加本次会议的所有专家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龚教授认为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对于教育法制建设具有划时代意义,相信这次盛会的召开对于教育法学研究的理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毛惠西同志为开幕式致辞。毛书记首先代表东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参与本次会议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毛书记表示,推进教育法法典化是教育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要求,应立足我国教育实践,需要以宽广的视角揭示教育法治的多维目标,重视发挥我院优势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
东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王禄生教授为开幕式致辞。王处长首先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线上线下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由衷的感谢。接着他向各位嘉宾介绍了东南大学“精品文科”的发展战略和法学院发展现状。王处长表示,东南大学法学学科近年来发展迅猛,在上海软科近五年的法学学科排名中,东南大学都稳居全国前10%,并拥有国家级文科平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专题报告(一)
专题报告(一)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秦惠民教授主持。秦教授表达了对主办方的感谢并简要介绍了发言的四位专家。
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劳凯声的发言题目是“从教育选择权看受教育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劳教授从我国社会变迁的背景出发,指出了公民受教育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劳教授认为我国进入21世纪后,教育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动向,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市民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是一种重要权利,但目前公众的需求与现行的治理出现了一定冲突,教育选择权的提出迫在眉睫。劳教授表示,在教育国家化的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自由和选择,国家需要承担尊重和不干预、不侵害的义务。在制度设计上,国家权力应以公民权利所不能及者为限,主要集中于提供基本教育制度和办学资源、维持基本教育秩序、实现特定教育目的等宏观事项。
安徽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程雁雷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法典化表达”。程教授主要从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法典化需求、现行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缺陷反思、法典化的受教育权救济规则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程教授表示,教育法典编纂必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的理念,以确认和保障受教育权作为立法的逻辑起点,对受教育权进行体系化的保障。现行受教育权的救济规则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整体呈现出零星、碎片化的特征。法典化的受教育权救济规则包括教育法典下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考量因素,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体例设计以及受教育权救济规则的具体安排。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彭宇文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背景下教育法法典化路径”。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教育体系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体系,这对我们形成了一个挑战,即我们应该怎么做使之变成最好的教育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教育法典的制定预设了四个立场,我们需要围绕这四个预设立场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典的编纂需要借鉴民法典的经验;二是以“法律体系化”推动“法典化编纂”;三是教育法典编纂是否已经“条件成熟”。彭教授认为此时条件还未成熟,尤其是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法典如何反映高度敏感性的教育改革实践需要更多的研究,因此还需继续努力创造条件。四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立法立场的不同,可能会带来逻辑思路的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典核心概念应具备的基本品格”。申教授认为核心概念无论对制定教育法典还是教育法学的体系化都是重要的。法典是法律技术高度发达的标志与产物,也是法律概念规范建构与精准运用的最佳典范。法律的编纂需要以法律体系化为前提,而法律体系化需要有支撑该体系的基础概念或核心概念作为“阿基米德支点”。申教授同时指出,目前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是不明确不清晰的,她从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嬗变出发,认为教育法典核心概念应当具备的形式理性包括高度精确性、明确性与稳定性,应当具备的价值理性包括规范性、价值性与功能性,并且应当具备体系化功能即“提取公因式”。
专题报告(二)
专题报告(二)由《大学教育科学》主编、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蒋家琼教授主持。
《法学评论》副主编、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江国华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典的框架结构”。江教授从教育法典的编纂条件、教育法独立成典的理由以及教育法典的立法形式三方面展开探讨。江教授认为,教育法业已形成体系却也存在问题。在纵向上,教育法律已形成四个等级;横向上,诸如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家庭教育等各个教育领域已基本覆盖。但是,以北大于艳茹案、复旦学生嫖娼被开除案为例,说明学校为主体的教育单位还缺乏法律体系化的思考,忽略了正当程序、比例原则以及教育原初的目的和功能等元素,而教育法律的这种碎片化又导致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江教授还指出,教育法律关系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并且教育部提出的依法治教政策对教育法律的要求更高,需要有一部成熟的教育法典。对于教育法典编纂的思路或法典形式问题,需要借鉴民法典的总分结构,在总则中确立教育法律基本原则,在分则中根据教育法律的性质,厘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以总则编为基础来统领分则,同时分则应按现有教育类型来编纂。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陈鹏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命题”。陈鹏教授认为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命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教育立法的核心内容;其次,教育立法的管理本位理念消解对权利主体权益的保障;最后,对受教育权保护司法共识应纳入教育法典。
《大学教育科学》编委会主任、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余小波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与教育评价改革”。余教授认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当前的教育改革主要的形式;二是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内涵、建设的路径;三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背景下教育评价改革的体制问题。余教授指出,一方面,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式是教育之外的形势: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世界重构,工业革命正铺面而来,严重的新冠疫情影响程度之深正深入地改变着我们所处的世界。另一方面,从教育本身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所取得的成绩: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体制的创新,教育文化的重构。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李红勃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困境及其出路”。李教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阐述:一是理想教育法典的样子;二是我们面临的困境;三是可能的解决思路。李教授首先指出,理想教育法典的品质主要包括理论上的科学性、体系上的完备性、制度上的成熟性以及气质上的中国性。就面临的困境来看,李教授认为,在制度层面,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缺陷与不足;在社会层面,教育立法还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在技术层面,第四次教育革命对传统教育法制的冲击;在理论层面,很多基础性问题还存在争议;在国际层面,可借鉴的经验有限。李教授还进一步提出应确立稳健的立法思路,要尽快完善单行立法,在新领域开展政策探索,在成熟时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提升教育法的可诉性,发挥司法的激活功能、检验功能、评价功能、规范功能、审查功能,在理论研究上要开展细致、深度、全面的研究。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典编纂的宪法权利基础”。龚教授认为,教育法典的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因而教育法典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权利。宪法权利体系中,作为教育法典编纂基础最直接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和第47条规定的学术自由,二者共同构成教育法典编纂的逻辑起点。龚教授进一步指出,教育法典总则编纂应当将公民受教育权和学术自由权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和逻辑主线,展开对教育法典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的确立与设计,树立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教育法典分则编纂应从受教育权和学术自由出发,推演出学校法制、大学法制和终身教育法制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的发言题目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湛教授从受教育权的规范意涵、教育法典如何实现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国家行政保护义务和受教育权的国家司法保护义务四个角度进行阐述。湛教授指出,从受教育权的规范意涵来看,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可以接受教育的智力时,通过各种途径传承、创新运用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湛教授还从我国宪法的规定、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角度论述了受教育权的重要地位。湛教授认为,在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履行立法保护义务。从行政角度而言,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国家的介入。教育行政作为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和相对独立性。从司法角度来看,司法救济为受教育权提供最终保障,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为教育争议合法合理地解决提供道路和方向。
专题报告(三)
专题报告(三)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主持。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春业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间的冲突与平衡——以博士学位授予需发表论文为视角”。王教授认为,许多高校都规定了博士学位授予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要求,并认为这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这是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误读。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其特定的范围,高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守权力的边界。高校在学位论文之外增设发表论文的条件以及各高校所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的差异性,侵犯了学生依法获得学位的权利和学位获得的平等权利。必须尽快出台《学位法》,分门别类地规定博士授予条件和标准,明确将博士学位论文作为考察学生科研能力的基本标准并完善学位论文审查考核机制,划定各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边界,从根本上实现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间的平衡。
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学科地位与教育法典编纂”。徐教授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阐述:一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二是当前教育法学学科地位与教育法典编纂;三是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教育法学学科深入探讨的几个重要问题。徐教授首先指出,法典编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法典化是编纂具有体系化的法典的过程,是法律体系精细化、完善化的过程。法典化不是一蹴而就,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或者法律整理。教育法学具有交叉学科的典型特征,从一级学科交叉看,属于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交叉融合解决教育领域的新法律现象与法律问题。徐教授认为,现有的教育法学科建设难以为教育法典编纂提供有力支撑,目前直接与教育法典编纂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仍然非常少。徐教授还提出了一些问题供大家商榷:教育法典有哪些核心概念?教育法典编纂采用何种体例?如何处理法典编纂与各单行法的关系?贯穿教育法典编纂的“红线”是什么?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祁占勇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受教育人权理念的嬗变:来自国际组织的经验”。祁教授首先指出他的论文灵感来源于今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文件《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祁教授从受教育人权理念的奠基、发展、深化和超越四个层面阐述受教育人权理念。理念的奠基主要围绕生存技能的学习,这也符合我国以生存权为主的人权观。理念的发展是以学习权为主导,强调学习自由、学习条件保障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权,这时受教育权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理念的深化主要是指增进全球共同利益,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作为核心内涵,不贬损与牺牲任何主体的权利,注重共同合作权。理念的超越是指其自身的内容是建议性而非强制性,重构路径主要是民主参与,而和平与发展是其最终目标。祁教授还指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从学会生存到终身学习,再到共同利益,再到整个社会契约,受教育人权理念也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
中国教科院教育法治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法典化的重点与路径”。马老师首先带领大家回顾2021年教育法法典化的进程以及教育法法典化领域的研究,认为教育法典相关研究存在着起步较晚的特点。接着,马老师提出了评价教育法法典化的七个依据,分别是是否是否有效推动和保障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是否实现终身教育为主线的受教育权保护、是否系统梳理完善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是否构建我国教育法律法典化的基本逻辑、是否有利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解适用、是否有效化解教育领域内外利益主体矛盾、是否引导教育法学研究范畴和范式的变革。再次,他提出了有关教育法法典化的八个重要前提问题,重点提出了教育法法典化需要具备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最后,马雷军副所长总结了教育法典编制的战略路径,从内容、分工、时间、比较和保障五个方面为教育法典的编制提供了思路。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海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任教授指出,从教育法典内容上来看,总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总则法典能够确立起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导向,并对法典内容进行导入式阐释。任教授倾向于把法律关系说作为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中心轴,认为尽管教育法典属于综合性法典,但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多为行政法律关系,且相关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在《民法典》《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详细列明。故而,教育法典总则教育法律责任章节仅需载明相关教育行政法律责任,并通过准用性法律规范表明教育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所需要援引的其他法律相关条款即可。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研究员王俊的发言题目是“比较法视野下教育法法典化基本问题研究”。王老师首先对国外教育法典总体情况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其他国家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形态。首先是美国,它是无体系化结构的教育法律统合汇编,并以德州和加州教育法典为例进行了具体的介绍。其次是日韩,它们是相对体系化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再次是英国,把基于同样的一个主题的法律条文,从不同的制定法当中抽调出来,然后集中到了一起并作小的修改。最后是法国,它们倾向于编纂一个体系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典。还有俄罗斯,它是教育法法典化未果的个案,不过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类法典化的效应。王老师的结论是:国际范围内并没有教育法法典化的共识性理论。
本环节的与谈人共三位,分别是: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熊樟林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基地执行主任管华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张曙光主任。
熊教授提出以下观点和疑问:第一,谈论学术自主权并不契合我国高校现在高度行政化的状况,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的纠纷首先需要引进备案审查制度。所以,办学自主权和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平衡必须结合中国高校现状。第二,教育法典化需要非常高的法律技术,但是现在主要是以教育学学者为主,这值得法学界反思。他认为,教育法法典化的理念和实践差别太大,他个人并不赞成法典化,因为现代分工的细化使得理论的一般化、抽象化很难,再加上我国的教育政策与民众常识存在一定背离、很难统一。第三,教育法法典化围绕的中心是什么?是法律的权利与义务,还是教育的道德教化功能或者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这一点还需要思考。
管教授主要对祁教授、马所长两位报告人的发言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他首先指出,宪法第47条规定了“科研自由”,这一条规定的主体包括高校,高校应当是科学研究自由的主体。其次,不同高校的博士、硕士毕业之后的学术质量应该是允许有差异的,而国家立法只能制定一个最低的限度,但依然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管教授就祁教授的发言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深思的问题:一是如何区分教育理念与教育人权理念?哪些教育理念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实际转化为权利规范。针对马所长的发言,管教授认为对制定教育法典有没有基础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充分审视现有的教育立法基础。就制定教育法典的价值而言,管教授指出在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提出与事实层面是具有其深刻价值的。
张主任首先介绍了教育学期刊对教育法治类文章的刊载状况。他指出任老师谈及的是教育法总则编的体系构造,认为任老师的文章具有高度的条理性。关于王俊老师所谈到的许多法系关于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研究,许多学者都曾专门围绕不同国家的教育法典进行过研究。张主任还强调,从刊登的文章转载、引用来看,教育法典化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领域,所以法学界如何看待教育法的地位?刊登教育法学相关研究的主要是教育法学刊物,法学类刊物关注教育法学的并不是很多,这一点还是值得法学界进一步思考和重视。
专题报告(四)
专题报告(四)由南昌大学期刊社社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钟贞山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主任任国征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教育法法典化中的‘信任’理论分析”。任主任认为,受教育权与信任之间有理论的渊源,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教育法法典化中的“信任”理论进行解析非常有必要。任主任指出,教育法法典化中的信任处于不完全契约状态,信任是制度构建的优先社会条件。制度差异决定了信任的程度。教育法法典化中的模式分为契约模式和社会模式。信任的不完全性和软约束特征,形成了教育法法典化构建的必要性。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耀辉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的续造”。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智慧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优质教育服务;二是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需求的重塑;三是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义务主体的拓展;四是智慧教育对受教育权内容的重构。刘老师认为,智慧教育是最新技术与教育的融合,具有先进性,智慧教育的优质表现为海量教学资源、高质量教学、优化学习方式、融合学习空间等方面。生物人、数字人等不同属性下的人的受教育需求也是存在一定差异性的,不同时代的受教育需求是具有一定差异性的。他还指出,基于智慧教育的环境依赖及个性化学习的典型优势,机会权和条件权此消彼长,即在智慧教育环境中受教育机会权相关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没有主张的必要。而基于数字鸿沟、数字穷人问题,受智慧资源利用和建设主张成为制约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障碍。刘老师还强调,基于智慧教育本身固有的效率、培养目标、技术支持特点,受教育成功权由结果导向转化为过程导向,表现形式由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走向多元化。
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青年厅教学研究人员、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雪莲的发言题目是“澳门教育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首先,张老师引入PISA指标,对各国“阅读素养”“数学素养”“科学素养”进行评估排名;其次,她介绍了澳门教育的基本状况以及澳门的教育立法。再次,她针对澳门的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15年免费教育、统一学制、引入校董会、教育制度与原则、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等。张老师介绍了澳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差别,并强调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立法活动应当在宪法和基本法秩序之下开展。
河南大学法学院朱军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高校校规中开除学籍处分事由的现状及其合法性审查”。朱老师首先以复旦学生嫖娼被开除案和浙大学生强奸案引出问题:给予开除学籍还是留校察看是学校的权力,但在这过程中可能会直接剥夺学生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从中可以审视我国高校校规是否合理。上位法对于开除学籍的规定应成为各校制定校规的依据。以卖淫嫖娼为例,不同高校校纪校规规定不一,造成了各校之间适用的裁量空间大。在合理性方面,没有量化的裁量基准,造成了模糊地带,为了更好的运用裁量权,立法包含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些概念也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加强高校校规校纪应从审查着手,尤其是立法前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且,教育行政机关对高校校规也需要进行备案审查,高校内部也应当建立审查机制。最后,他还谈了有关审查标准的问题,包括违法违纪的标准、附加情节的标准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叶强老师的发言题目是“美国教育法典的构成特点与启示”。叶强老师就美国法律是怎么汇编的进行了研究,梳理了美国自建国以来所有的教育法律,从美国法典的体例和内容两个层次进行了研究。他表示,美国法典的编纂是以汇编的形式入法典的,虽然逻辑性并不是很强,但是适用性较强。美国法典涉及的内容非常有限,源于联邦宪法对教育规范基本空白。同时,美国教育法典并未表达出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美国法典的汇编对我国教育法典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聂圣老师的发言题目是“汇编型教育法典的模式选择与方案设想——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论证”。聂老师主要围绕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这种地位中应采用什么样的模式以及应采用什么样的编纂策略三方面进行介绍。第一,关于教育法地位存在几种看法:隶属说和独立说、领域法说。领域法学更加适合教育法律体系的性质划分。因为我国教育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备,缺少重要的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提取公因式无法完成。第二,汇编型的立法主要指向找法和立法。第三,教育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可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整合更加合适。另外,教育法的领域法定位更加强调实用性,以具体问题为导向。最后,汇编型模式更有利于单行立法的整合。
本环节的与谈人共三位,分别是: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秘书长滕锐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姚荣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助理教授蒋言。
滕锐副教授认为,任国征老师的论文回应了熊老师关于教育立法实践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付诸实践的中国方案。他还指出,对于教育法典的编纂应持谨慎态度,因为参考民法典的立法历程,从论战到出台也用了二十多年,所以我们更应该要进一步仔细论证。最后,他提出,我们应当在教育立法理论方面进行更多的探讨。
姚荣副教授主要围绕着教育法的法典化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一是解法典化;二是适度法典化;三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典化。他还从两种维度出发,探讨了教育法法典化的不同路径选择。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教育法的法典化应该是一种汇编的法典化,而从理想主义的视角出发,教育法的法典化应该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典化。从可行性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应当主张适度的法典化和汇编的法典化。
蒋老师则结合今天的主题与本单元的论文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教育法典化服务于一定的目标,但是教育法典并不能解决教育立法的完善和健全的问题,也不是最终归宿,而只是阶段性的方案。教育法典的编纂是一个技术问题,哪种模式更适合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教育实用性的需、体系化的共识、理论储备的问题以及我国教育领域的立法传统。另外,域外经验的借鉴对我国教育法典化的研究也非常有意义。
在自由讨论环节,河海大学法学院徐军副教授认为,目前在教育法领域,当务之急是推进教育管理法治化。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要体现和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主持。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秘书长、陈道英副教授作总结发言。陈老师首先就自己的学习体会谈了几点感想。她认为,这场会议大咖云集,内容全面,观点相互交锋,不仅有对经典理论的深入阐述,也有对前沿问题的密切关注,而且既有对国内现状的考察,也有更为丰富的国际视野与比较研究。当然,既有宏观研究,也有中观和微观研究。她认为整个会议非常的聚焦,聚焦于教育法法典化这样一个核心议题,诸多学者从教育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模式以及具体路径等方面,展开了非常热烈的争鸣。她指出,总体来说,今天的会议非常成功和圆满,对于我们参会的所有学者而言,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机会,相信对我们今后的研究起到了非常大的启发作用。我们也相信教育法法典化的研究在将来是大有可为的,也是充满希望的,相信在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坚定领导和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法典的编纂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致闭幕辞。欧阳院长用幽默风趣的语言讲了三点:第一是感谢,感谢各位专家学者、老师同学线上线下的共同参与,强调这是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获批国家级基地以来的首次全国性高端学术研讨会;第二是欢迎,欢迎各位老师来东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交流,并介绍了学院基本情况;第三是拜托,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将来不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对我院师生大力提携。
龚向和教授作为这次会议的负责人,在最后的发言中谈到,本次会议从学术大咖到青年学者,从宏观研究到微观探索,从国际视野到国内实践,都对教育法法典化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探讨,呈现了非常全面的思想交流,促进了教育法法典化研究共识的达成。龚教授最后对参加本次会议的领导、报告人、主持人、与谈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感谢各位同学的辛勤劳动,随后宣布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撰 稿 | 张耀源 唐淑艳 李安琪 丁涵淇
审 校 | 魏文松
图 片 | 宋凡 刘苏华
排 版 | 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