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资讯】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发布者:马钰珺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140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4/156号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就“是否宜于举行一次世界人权会议”征询各方意见。1990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各国政府、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普遍认为,一个筹备良好,有高级别人士参与的世界会议,将可以对国际促进和保护人权作出重要贡献”。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5/155号决议,决定召开世界人权会议并设立筹备委员会。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473号决议,决定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
为开好这次会议,1991年至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共举行了四届会议,亚非拉地区发展中国家分别举行了区域性筹备会议。1992年11月,41个非洲国家在突尼斯举行世界人权会议非洲区域会议,通过《突尼斯宣言》,强调人权与发展权不可分离,明确反对为世界各国规定任何人权模式。1993年1月,33个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在哥斯达黎加首都圣何塞举行世界人权会议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会议,通过《圣何塞宣言》,强调根据各国人民和国家自决和主权的原则,应对出于人权原因进行干涉的后果作出反思。1993年3月底至4月初,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49个国家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会议,通过《曼谷宣言》,强调实施人权时要避免采用双重标准,并避免其政治化;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只有当国家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权实施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
中国政府赞成在1993年召开世界人权会议,认为这是1968年德黑兰世界人权会议之后国际人权领域又一次承前启后的重要会议,对研究今后如何更好地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维护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并积极参与会议筹备活动,对开好此次会议提出了中国主张。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举行。17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联合国各机构的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等共计约7000人参加这次会议,参与程度空前。中国派出以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为团长的政府代表团参加会议,中国人权研究会还组织了民间代表团赴维也纳参会。会议期间,各国代表阐述了各自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就今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在此次会议上当选为会议副主席,与大多数国家一道坚持人权基本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权利,为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作出了重要努力与贡献。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宣言》”)是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的重要成果,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和妥协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为各国在此后一个时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宣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宣言》指出,各个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在对待人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宣言》强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宣言》再次强调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各类人权同等重要。《宣言》认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地对待人权。
《宣言》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宣言》强调贫穷和外债负担是影响人权实现的严重障碍,为确保在执行发展权方面取得持久的进展,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创造公平的经济关系和有利的经济环境。

《宣言》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及充分参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宣言》建议优先采取促进民主、发展和人权的国家和国际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