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10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海口召开,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东南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共计180余人参加了会议。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龚向和教授、刘练军教授、刘耀辉副教授、朱姗姗副研究员、博士后魏文松、博士生王霞受邀参会。
大会分为全体会议和多个单元的分论坛,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思想理论、中国宪法的学术话语体系、新兴领域依宪立法、合宪性审查以及部门宪法学等多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议题。大会旨在深入学习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重要署名文章,切实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施行体系,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推动宪法与部门法学的实践互动,为合宪性审查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在10月21日下午第一分论坛的研讨中,刘练军教授以《人民代表大会定位的新发展》为题作了发言。刘练军教授指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被定位为“四个机关”,它标志着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定位的新发展。其中,政治机关的核心内涵是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旨趣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工作机关的任务是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代表机关则要求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新时代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坚持和完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四个机关”定位中,国家权力机关是目的,工作机关是内容,代表机关是手段,它们共同在作为统帅的政治机关的领导下,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10月21日下午第二分论坛的研讨中,刘耀辉副教授以《公民受智慧教育权——智慧教育变革的宪法回应》为题作了发言。刘耀辉副教授指出,智慧教育变革根本性突破了工业化的受教育权规范内涵,公民受智慧教育成为信息时代宪法涵摄教育变革的方式。从权利属性角度,受智慧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存在显著区别,受智慧教育权属于数字人权,具有实质权利属性,主张受智慧教育权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受智慧教育权相对于受教育权亦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受智慧教育权是对受教育权主体的新诠释,受智慧教育权是对受教育权客体的延展,受智慧教育权是对受教育权内容的结构性重塑。
在10月21日下午第三分论坛的研讨中,朱姗姗副研究员以《省级人大常委会事前批准制度定位、标准及其完善路径》为题作了发言。朱姗姗老师认为应当在理论上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事前批准权是监督权,而不是立法权,进而将该制度仅适用于设区的市立法“批准”环节而不是“全过程”;该制度仅限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而不能直接对设区的立法内容进行改变。为了避免事前批准权扩张,应将审查标准限定于“相抵触”的合法性审查,不包括“合宪性”“合理性”审查,而如果在审查中发现了立法“违宪”或“不合理”问题,应通过事后备案审查方式予以处理,因此有必要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事前批准制度与事后备案审查衔接机制。
在10月22日上午第二分论坛的研讨中,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东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龚向和教授就《我国教育法典化的宪法基础》发言。龚向和教授指出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可以从四个维度来展开:历史叙事条款、国家目标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和政府职权条款。宪法序言以对教育事业建设整体成效进行历史叙事的方式,来奠定教育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与物质基础。宪法总纲中的国家目标条款通过设立教育发展整体目标的形式,起到统领教育法治实践以及教育法法典化进程的作用。基本权利条款彰显着现代立宪主义的核心精神,并以对公民教育权益全面保障的手段,来确立教育法法典化的权利基础。国家机构中的政府职权条款创设了国家教育权,并藉由“国家义务—公民权利”的对应逻辑为教育法典责任体系的设置呈现宪法依据。上述四类宪法条款共同构筑了教育法法典化的宪法基础,为教育法典编撰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着源自于根本法层面的规范指引。
本次会议围绕新时代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和我国宪法实施理论体系的重点和难点三大主题展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展开有关宪法学核心概念和范畴、宪法学原理的具体应用,宪法实践的规范路径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本次会议积极回应了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时代需要,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宪法实施原理体系,为推动我国宪法全面实施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