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由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高校教育管理》杂志社、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镇江成功举办。
一、开幕式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任旭东在致辞中表示,学校高度重视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学校也汇聚了教师教育学院、《高校教育管理》等教育学领域的重要力量,江苏大学将聚焦教育法治领域的前沿问题,创造出更多引领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崭新成果,为教育法治的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就如何做好教育法学研究会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要坚定政治站位,将党的领导贯穿教育法治全过程;二是要护航教育现代化,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回应教育法治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要立足增质增效,提升教育法治行动效能。

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表示,教育法治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目前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会正在努力建立具有中国底蕴、江苏特色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深入教育法学实践活动,打造江苏教育法学品牌。

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陈冰指出,教育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治现代化又是教育现代化的根本所在。他倡议实务工作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专业意识,坚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为教育法治现代化及其在江苏的实践添砖加瓦。

来自全国十三个省市的100多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了会议,并围绕教育法典化、依法治校、教育立法等相关议题展开交流与研讨。会议开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主持。
二、大会主旨发言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程雁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杰出学者特聘教授申素平等十位专家学者围绕“《学位法》制定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学位授权与授予学位的双重立法定位”“教师申诉权保障的制定逻辑与路径选择”等主题作主旨发言,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检察官学院院长周绪平,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李剑参与评议。该环节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中国高教研究》编辑部副主任王者鹤,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菅从进主持。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发言中指出,《学位法》在目前我国教育法的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学位法》从某种意义来看,反映了一种教育主权。国家学位制度确保了教育质量与学位的权威性、学术研究的道德性和诚信性、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且保证了国家在全球教育舞台中的影响力。他认为,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取得的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化,需要理清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要进一步突出体现答辩委员会的实质审查权,并且学位撤销的程序需要更加细致。在法律救济方面,需要积累学位案件司法审查案件的经验,把握好司法审查与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对国外大学学位资格认证方面,需要增加原则性的规定,以便将来有法律依据可循。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程雁雷教授认为,《学位法(草案)》对学位授予活动进行全链条规范,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学位制度的实施亮点颇多。她指出,学位授予是一种许可行为,而授予学位是一种确认行为,一定要把学位授予权和授予学位这两个行为的法理依据讲清楚。不仅需要加强对《学位法》底层逻辑和理论支撑上的研究,在规范的分配上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学位法(草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位的情况,在责任体系和救济体系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杰出学者特聘教授申素平指出,教师申诉制度目前在微观和宏观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解决问题方面,也存在着继续完善教师申诉制度和废止《教师法》意义上的教师申诉制度两种思路。而分歧的实质在于,双方对于教师申诉权的制度逻辑与路径选择存在不同理解。她认为,当前教师申诉的制度定位已经偏离了行政申诉制度的原初定位,与其他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的界限较为模糊。教师法律身份的分化也意味着分属不同法律身份的教师所能够寻求的法律救济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教师申诉权保障的制度路径选择必须同现状保持一致,即分化为几种相互分离又互相协同的制度路径。《教师法》修改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凸显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建立一个与教师专业身份相适应的权益救济制度。

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强调,教育法典编撰的前提是教育法律的体系化,而教育法律的体系化的重点是要发挥宪法的统帅作用,以作为部门宪法的教育宪法对教育领域所有法律规范进行整合。要建立中国教育宪法学自主理论体系,首先要研究中国的宪法文本和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文本,需要以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方法来分析我们实在的宪法规范,并且要结合现实的制度实践,进行哲学思辨的思考。教育宪法学应当以公民的教育基本权利为逻辑起点,以国家的教育基本义务为责任承担,以国家的教育基本权力为制度保障,利用宪法学“权利-义务-权力”的概念话语,推导出契合中国实际的教育宪法学自主理论体系。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张健教授针对高校教育惩戒的困境与治理进行了报告。他通过对高校教育惩戒的252份判决书实证研究发现,“裁判时间”“是否经过行政申诉”“学生是否有律师”“高校是否有律师”等自变量对“学生是否胜诉”具有显著影响,反映出当下高校教育惩戒存在司法审查标准不完善,申诉实效性不足,律师和法律顾问介入时间较晚等问题。他认为,未来应当将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引入高校教育惩戒审查标准,明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设置、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以及具体程序等问题,同时强化诉前阶段律师的学生权利保护功能和高校法律顾问的风险防范功能。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教授指出,新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构成对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发展自我权利的平等保障。其立法意旨体现了宪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障的要求,其规范构成同样落实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保障的原则。然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罪错”未成年人保障的立场并未在其他就业及升学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立法上存在的诸多从业禁止条件以及受教育权方面的“差别对待”依然存在相当的质疑。原新利认为,作为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起到对未成年人重要权利保障功能和法治统一功能。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旭东副教授认为,教育法作为领域型法典,其法律责任条款有其固有的编纂逻辑,能够突破部门型法典调整范围固定化的桎梏,并运用多种部门法的知识谱系解决教育领域的综合性问题。在篇章体例方面,法律责任“总则专章+分则补充”的篇章体例更有助于维系领域型教育法典的体系性。在编纂理路方面,首先,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包括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运用引致性条款和具体责任条款规定行政责任;其次,拓补一般性责任条款,彰显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实现教育法典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最后,健全与义务相对应的责任条款,确保教育法典的可诉性。

华东师范大学王军副教授指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呈现出“入条例化”的特征,以“参照执行”为依据、以“行政诉讼为核心救济”表现出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充分亲和性。但随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代的到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产生“脱条例化”的重大转向,其以“行政自制”为原则,以“仅限申诉举报为救济”展示出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分离的全新样貌。王军认为,应当明确高等学校始终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并凸显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依申请公开为辅的公开方式、以新规定为依据删除申请人资格的任何限制等。除此之外,还应对“不止于申诉、举报”的救济途径上开展法解释、立法论等作业,为申诉举报机制的完善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嵌入提供法律上的可能。

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强调,依法治校需要从口号到落地,依法执教需要将说教转化为守护,学校可以通过工具赋能、课程赋能、培训赋能,用多种游戏化的教学物料,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通过冲突管理、关注学生社会情感能力、倡导对欺凌各方进行中立性引导等方式,切实提升校园反欺凌能力。在未来,需要通过专业资源链接、专业人士链接、专业机构链接,将校园反欺凌送进更多课堂。

北京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余苏指出,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学前教育法(2020年草案)》到《学前教育法(2023年草案)》,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慎重与重视,对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告别法律空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她认为,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相应的支持政策;要结合实际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政策,并合理遏制资本逐利。教育行业从业者也应密切关注《学前教育法(2023年草案)》的修订变化,遵循学前教育规律,依法依规办学。
周绪平、李剑对各位专家的报告进行了与谈。周绪平提出了五点意见:第一,教育现代化要完善法规体系,为教育法治建设提供基础保障;第二,要强化教育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教育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第三,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第四,要保障教育公平和权利;第五,要提高广大师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和素养。李剑表示,本次年会是一场包容并蓄的年会,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能够参与到这样相对集中的,兼容并包的学术会议中来。
本次大会设置了“《学位法》制定相关专题”“教育法典化理论与实践”“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法律治理”“教育法治现代化”四个子单元,分为两个分会场同步进行。
1.第一分会场

2.第二分会场

三、闭幕式

闭幕式中,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牛玉兵进行学术总结。他指出,本次年会各位专家积极踊跃,议题集中,讨论深入,成果丰硕。会议投稿论文聚焦了诸多教育法学的前沿性问题,对于《学位法》、《学前教育法》等热点问题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见解,讨论也相当深入。本次年会为教育法学研究搭建了法学、教育学理论和实践沟通的平台,充分体现了学术的自由与平等,取得了非常显著的学术成果,达成了很多的学术共识。
随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峰振教授宣读本次年会获奖名单并进行颁奖。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为大会致闭幕辞。他表示,本次大会不仅囊括了江苏省内教育法学的专家,也汇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各位专家聚焦了《学位法》的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制等热点问题,这些议题不仅仅是学者关心的问题,也是实务工作者、乃至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正是有了各位专家不断推陈出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教育法学研究才有了今天的欣欣向荣和繁荣发展。

教育法治建设是有效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抓手。此次大会立足于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汇集众多专家学者,必将加快推进教育法法典化进程、提升教育法治行动效能,开创依法治教新局面。
合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