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颂昀
近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公开发文,痛斥其学生的博士论文在盲审时遭遇了评审专家的“恶意评审”。该事件很快引发公众关注。很多高校师生也纷纷讲述自己指导或撰写的学位论文在盲审时曾经获得不当评价的遭遇。
针对该教授文中指控匿名评审专家“态度傲慢、判断武断、标准主观”的“三宗罪”,相关学院表示已经知晓和介入并向学校反映了情况。
虽然目前该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未有定论,但随着学位论文抽检被列入教育部2019年工作重点,各高校开始淡化“资格论文”发表,严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并陆续公布了校级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提高学位论文盲审的严格程度。这使得现行论文盲审制度的合理与否,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普遍支持,但批评增多
所谓学位论文盲审,是指现阶段各高校普遍采用的双向匿名评审模式,即论文评审人与被评审人互为匿名。
相关资料显示,清华大学早在1995年便开始探索实施这一制度。此后,该制度在我国研究生培养单位中逐渐推广,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兴起,一是源于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而引发的质量危机;二是由于原有的评审方式容易受到非学术因素影响。
有学者曾比较分析了某高校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三届博士毕业生的499篇学位论文双向匿名复审结果和公开评审结果之间的差异,发现前者的优秀率远低于后者。该结果很好地揭示了原有评审制度存在的“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也说明了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已成为我国研究生培养单位普遍采用的一种措施。整体而言,学界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该制度主要持认可态度,认为其可以有效遏制非学术因素对评审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并有效抑制低水平论文通过评审的现象,从而倒逼学科点和导师更重视研究生培养质量。
然而与此同时,批评之声也不断增多。例如,有些学校的匿名流于形式;部分评审专家并非小同行,难以对论文作出专业评判;学生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研究生和导师在选题上过于谨慎,原创性越来越不足,研究生论文变得俗套且平庸;制度执行过于僵化和“一刀切”等。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目前,国内高校在博士论文评审的具体安排上差异明显,但均将匿名评审视为答辩前的必备环节,极度重视评审意见,尤其是其中的否定性意见。因此,无论是站在基本的学术评价角度,还是站在维护学生权利的角度,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应该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
谨慎使用一票否决权
围绕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制度的种种争议中,一个很重要的争议在于一票否决权的使用。
当前,国内不同高校对研究生论文的评阅等级划分不一,但一般而言,无论有几位评审专家,只要有一份评审结论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辩、修改后再次评阅等否定性意见,该申请者便难以顺利答辩。
比如,北京大学规定博士生答辩时,“匿名评阅专家不少于五人,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匿名评审制度也要求“5~7份评阅意见中,有 1 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暂停答辩申请程序至少3个月”。
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无可厚非,但为什么一个否定意见的权重要大于几个肯定意见的权重?另几位专家的意见难道不重要?这似乎并不符合基本的同行评议规则。
具体而言,否定一票的投出,也许仅仅因为纯粹的学术观点争鸣,也许因为不同学派、导师之间的矛盾或评阅者对论文涉及领域的不熟悉。因此,我们并不能保证评审者之所以给出否定意见,仅仅是由于其要求更高、更客观。而这一票对学生的影响却往往是巨大的,因为无论是修改后再次送审还是申诉后再次送审,花费的时间都比较长,学生往往难以按时毕业。
诚然,此类情况属于少数,但少数学生的权益也不应被忽视。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审慎对待学位论文盲审“否定性的一票”。
培养单位不应放弃评价权
当前,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是典型的“外部同行评价”。培养单位中,除申请者的导师在送审前会作出实质性评价外,其他环节和相关群体往往只是形式性评价。换言之,培养单位行使的只是决策权和执行权,其关键性的参考就是匿名评审意见。
从某种程度上讲,除了导师,培养单位实际上已放弃了对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权。归根结底,这源于本校同行的评审水平和学术道德并不能得到完全信任。诚然,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非学术因素侵蚀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的公平、公正性,但在具体执行层面,是否应如此“一刀切”值得商榷。
比如,华东师范大学将盲审结果分为三种——“通过”“异议”和“不通过”。对于“异议”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讨论后决定处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类结论——“不同意论文答辩”“同意稍作修改后直接进行论文答辩”“建议另送专家评审”。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又没有放弃本单位的评价权,在符合基本同行评议规则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了少数人利益。
总之,无论是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应更加重视评阅意见的具体内容,而非其结论性意见,将评价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上。从某种程度上讲,只依赖匿名评审意见是一种“懒政”表现,也是对学术的不负责任。
申诉机制应进一步优化
当然,即便设置一些保障手段,针对匿名评审意见的学术争议几乎仍然不可避免。以此事件为例,涉事教授针对评审专家意见的斥责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其所发内容是否“站得住脚”,不同的人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对于这些争议,研究生培养单位均制定了相应的申诉机制。不过,很多高校的申诉机制仍存在进一步优化之处。
一方面,相关的制度“门槛”过高。比如,部分高校规定,只有出现一个否定意见,且其他的均是优秀者才具备申诉资格,其他条件均不行。此次涉事的武汉大学便在其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若干措施》中规定,博士论文送5位专家进行盲审,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4个“优秀”者,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复评;其他评审结果有1个“不合格”的,均不得进行复评,且须延期至少半年修改后重新送审。
再比如,二次评审中的要求过高。部分高校提出,只有全部达到“优秀”或“良好”者,才可以在二次评审中申请答辩,其要求高于首次申请答辩。
这两条规定都有不尽合理之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属于合格评价,而非优秀论文评选。只要达到基本的学术要求和规范,都应具备申请资格。
另一方面,当前高校的申诉机制在人性化方面做的还不够。目前申诉过程耗时比较久,学生即便申诉完成,也往往错过申请者原来的答辩时间,故必须延期。
对此问题,高校可以尝试着从两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构建申诉绿色通道,缩短二次评审时间,提高申诉效率,减少对学生正常毕业的影响;二是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组建专家委员会对论文重新评阅,这同样可以缩短申诉时间。
有关部门应探索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法治化路径,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国家应补齐规范性依据的短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教育管理部门也要做好学位论文盲审的管理与监督,如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学位点定期审核工作力度,并为学位论文盲审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明确培养单位与匿名评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培养单位拥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价决定权,而匿名评审专家仅有评价建议权。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搭建匿名评审专家数据库,提高匹配精确度,建立针对匿名评审专家评价质量的反向评价和奖惩机制。
总之,研究生学位授予既是学术界的公共事件,也是关乎申请者个人的重大利益,研究生培养单位一方面应严把质量关,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也要保障申请者的利益,特别是在处理否定性意见时更应如此。同时,我国高校也应该探索公开评审制度,让学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整个同行的监督。
(作者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人员)
《中国科学报》 (2024-05-21 第3版 大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