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资讯】李晓: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06浏览次数:10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

李 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目的,审判机关在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各项部署,在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全环节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贯穿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人民法院不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不断建立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有序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落实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意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等。
二、加强监督制约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
(一)健全执法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体制机制
《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我党第一次将监察机关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依法纠正了一批重大冤错案件,但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体制机制因素依然存在,监督体系还不够严密,执法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尚不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二)依法规范强制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强制措施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滥用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决定》提出要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这就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加强事前审查,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完善事中监督工作机制,不管在哪个环节,发现强制措施不当要及时阻止侵害继续。完善事后纠正工作机制,执法司法机关通过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实现公平正义。
三、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强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是根本目的
《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决定》提出,“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指明了当前执法司法机关在加强人权保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普遍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人民群众仍有反映,个别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渎职行为,徇私枉法、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时有发生。
落实《决定》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徇私枉法犯罪,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被侵犯。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刑讯逼供犯罪或者暴力取证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律师辩护是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诉讼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8省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试点扩展至全国,覆盖全部刑事案件类型。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2022年10月,“两高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推动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律师队伍地区分布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落实《决定》提出的任务,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地区的法律援助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及其他法律援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实施多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回归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这些轻微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已承担了刑责并经过教育和改造,但仍因“有案底”“有前科”需终身承担不利后果。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查阅和披露相关记录,该制度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契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提高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水平。

来源 | 中国人权研究会

排版 | 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