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主旨研讨】“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25浏览次数:29

   主旨研讨环节由《中国高教研究》王者鹤副主编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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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李红勃教授作题为《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在教育法典中的体系化建构》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与生态环境法典、劳动法典相同的是,教育法典是领域法典,为解决当下教育领域法律规范在架构层面的叠床架屋与在执行层面的运行低效等问题,须要推动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化的具体实现则须区分学术纠纷与非学术纠纷、可诉性纠纷与非可诉性纠纷,未来应当利用好教育法典编纂的契机,构建体系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教育事业的公平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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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海涛教授作题为教育法典背景下“教育法律主体”的体系化》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教育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的对话存在从无到有、从浅到深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指向教育法学的体系化,然后指向教育法典的体系化。教育法典所追求的体系化,应当由体现规范秩序的外部体系与践行价值理念的内部体系共同构成。现有的教育法律主体制度采取的是罗列式结构,这一结构存在缺乏逻辑融贯性、较难覆盖完整、难以彰显法典原则与价值、易使主体定位不清等缺陷,未能达到教育法典体系化的要求。教育法律主体制度应采用层级式结构代替罗列式结构,类型化与概念化思维可以成为建立层级式结构体系的方法论。层级式教育法律主体制度的初步构想为:以受教育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开展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行政机关为抽象主体层级,分别统领包含学生、其他受教育者、未成年受教育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中介组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主体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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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马雷军副研究员作题为《教育法典视域下受教育权概念面临的挑战与突破》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在教育法典编纂中,教育权利的核心概念发挥着关键作用。教育法学的核心概念——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法典化、教育过程终身化、教育形态数字化和教育权利扩张化的背景下,原有概念的外延难以覆盖出生到死亡的终身教育过程,内容难以覆盖主动学习、举办教育、科研创作等宪法和教育法律赋予的权利,范畴无法与国际条约中相关概念对应。重构教育权利核心概念,应将公民的受教育权、主动学习权、科研创作权、举办教育权、教育平等权、教育选择权等公民的个体教育权利整合为个体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等教育权利并列构成教育法典中的教育权利体系。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应当将个体教育权作为核心概念贯穿教育法典立法始终,以保障个体教育权最大限度实现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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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张曙光副编审作题为《办好专栏助力教育法治建设》的报告。报告人对《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的办刊历史和栏目设置进行了简要介绍,详细说明“教育法治研究”专栏近些年的专题策划和成果影响,并在最后邀请教育法学研究者支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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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与谈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社科处处长、《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教授,中南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执行主任徐靖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基地执行主任刘璞教授。
王青斌教授提出,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化是否须要通过教育法典编撰的方式完成,这值得商榷。并指出,如果将受教育者权利作为教育法典编纂的基础,那么应当厘清受教育者权利的具体内涵,以及其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证明受教育者相对人的义务。
徐靖教授提出,教育法学研究主要在教育学期刊上发表,却较少在法学期刊发表。部分教育法学研究被传统法学理论视为管理学,教育法学如何定位既是教育理论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法学理论应当思考的问题。
刘璞教授表示,过去有关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关注公办教育较多而关注民办教育较少,对教育领域特别权力关系的形成及其结构关注不足的问题,这应当引起研究者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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