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25浏览次数:71

第一分会场的第二单元“法典化背景下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权利”由《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编辑部主任罗雯瑶副编审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欧阳恩钱教授共同主持。青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包万平教授作题为《我国中小学课后服务的国家给付义务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课后服务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必要途径,也是国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的有力体现。现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中国家履行给付义务存在物质性给付不均衡、服务性给付不全面、制度性给付不完善的困境,建议健全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协调社会资源、引入校外机构,拓宽教育救济途径以落实课后服务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保障。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龚向田教授作题为《新时代高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的科学构建》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新时代高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具有多维度的重大意义,但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不足。对于如何科学构建高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可以从指导思想、上位法依据、基本内容方面展开,对于高校学生处分听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则可以从思想观念和监督救济层面着手。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耀辉副教授作题为《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制度法典化路径》的报告。报告人从多角度对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利属性证伪和对教师教育惩戒的权力属性证成后,指出在教育法典编纂中,应从权力法定角度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外部边界进行定性规范,从权限法定和程序法定角度对其内部边界进行定量规范和程序规范,并且提出在教育法典总则和教育法典分则中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力的具体方案。东南大学法学院侯嘉淳博士作题为《履行判决实体性裁判方式在学位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的报告。报告人指出,直接通过司法的方式确定学生获得学位,存在侵害高校自治权、违背司法谦抑原则的争议,但完全否定行政诉讼采用实体性裁判,则可能导致学生学位获得权难以获得司法救济,无法实质性化解争议。认为可以从案件类型、诉讼类型、高校处理行为、法院审查情形四个方面,确定实体性裁判在学位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条件。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淑艳副教授作题为《<学位法>中学位分类培养的内涵意蕴、现实观照及优化路径》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当前,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学位人才培养仍面临着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同类型学位评价的边界不清等现实困境,可以通过明确不同类型学位的法律属性,强调学位质量保障主体的责任、提升不同学位的社会认同,使研究生教育分类培养更加科学合理、健全完备,确保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盐城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郑向阳作题为《专门矫治教育的探索与思考》的报告。报告人从盐城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举措和盐城专门学校的建设与运行两个方面介绍了盐城市专门矫治教育的实践,指出面对制约专门矫治教育发展的诸如多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性质定位不明、专门矫治决定前各地评估程序不一、专门学校管理主体不清、重矫治轻教育现象多发、专门学校相关保障不足等瓶颈,可以从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环境、强化保护关爱、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科学发展专门矫治教育。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博士生朱海燕作题为《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的学校立法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学校发展面临两大体制性障碍,将学校制度编入教育法典具有必要性。宜在法典总则编中设置“学校”专章,确立适用于公办、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在入典路径上,宜依托教育法典编纂进程,集中对现有教育法律规范展开“学校”专章核心部分的立改废工作,并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其分别归入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无法归入的部分,由义务教育编、高等教育编、职业教育编等各分编规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王由海作题为《教育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学位法>法典化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学位制度既构成教育法典总则的重要内容,又构成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制度。《学位法》法典化的原则标准包括整体性纳入标准和编纂结合标准,报告人从《学位法》法典化的编纂技术、“学位”章的体例结构、“学位”章的基本设想三个方面展现了对《学位法》法典化的具体制度设计的思考。本单元评议人为郑州大学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郑磊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陈锦波副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周后春副教授和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周乐军。郑磊副教授对包万平教授和龚向田教授的发言进一步提出课后服务是否属于受教育权保护范围、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的区分,听证适用的范围、主持听证的主体,判断余地和裁量收缩,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实践成果的认定、专家评阅与答辩程序的设计等问题。陈锦波副教授在对刘耀辉副教授精细化研究和王由海副研究员充分论证表达赞赏的同时,也相应从报告文章部分内容顺序的调整、标题的设计、实证性研究方法的倡议等方面提出细致的修改意见。周后春副教授结合广州大学的硕博毕业标准对唐淑艳副教授指出的现实困境表示认同,并进一步引申到受教育者的知情权、实务导师的招生资格等问题,还结合郑向阳警长的发言呼吁重视家庭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周乐军老师认为侯嘉淳博士可以进一步思考案件类型与诉讼类型是否存在混同以及学位授予和学位撤销的分类在实践中是否周延,朱海燕博士生可以将学校作为主体和客体两个层面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