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闭幕式】“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25浏览次数:10

       第二分会场的第二单元“数字教育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研究”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吴虑副主任、青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买雪燕教授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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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林家睿作题为《论宪法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权利》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在宪法上,父母教育权利属于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父母教育权利兼具利他性与利己性。父母首先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父母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同时,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父母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开展自由、教育场所选择自由与学校事务参与自由。在家庭教育开展自由中,人格和价值观教育蕴含的父母利益通常多于知识和技能传授,公权力对前者的干预应当格外慎重。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和智慧的增长,对父母的教育场所选择自由与学校事务参与自由保护强度逐步减弱,其所蕴含的父母利益亦不断递减,公共利益不断提升。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国家既可以行使对父母教育权利的监督权,也可以亲自行使教育权力,二者均应在尊重父母教育权利的前提下行使。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陈红岩副研究馆员作题为《数字教育场景中受教育者权利嬗变和保障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的融合推动教育的变革,对学校管理、教学方式以及学习方式等都带来深刻的影响,最终实现教育的重塑。受教育者权利在数字教育场景中经受一系列新挑战。数字技术助推教育活动从物理向虚拟的空间拓展,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在数字教育场景下,受教育者权利实现方式从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演变,其权利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与此同时,受教育者权利的实现受制于数字环境的打造,此时的受教育者权利呈现附条件和分层次的差异化特点,成为实现教育公平、避免教育鸿沟等重要着眼点。数字时代,教育的利益主体更加多元、权利诉求多维,受教育者个人权利的保护是权利救济的重点关注对象,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保障和权利人能力的提升。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周忠学作题为《数智时代涉外法治职业人才培养中数字教学档案建设的逻辑理路、实践困境与因应对策》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涉外法治职业人才培养中教师数字化教学档案的优化建设成为创新涉外法治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路径。涉外法治职业人才培养中数字化教学档案的建设中存在系统化管理缺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归档管理不到位、开发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在涉外法治职业人才教学培养的数字化档案建设方面需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数字教学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数字教学档案一体化管理平台、加强数字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培育、建立完善的数字教学档案管理责任机制、建立量化的数字教学档案管理考核制度、推动数字教学档案工作形成规范化和常态化的长效机制等优化建设。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沈奥洲检察官助理作题为《数字时代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随着数字革命和智慧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显现“超现代性”,我国正由“后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转型。在转型过程中,智能科技丰富了教育形式,打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从物理到虚拟的跨越。数字算法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针对数字教育治理问题,报告人提出共建共享为核心、智慧模式为手段、多向度主体并行制为保障方式、数字正义为首要价值目标的建议,以最大化数字教育治理价值。

东南大学法学院魏文松助理研究员作题为《教育法典编纂中的“受教育者”及其规范构造》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受教育者”作为教育立法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范畴,应当在教育法典编纂中得到合理构造。教育法典对“受教育者”的规范构造,需要从其基本定位、权利类型、义务体系、保障框架四个维度展开。宪法通过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从间接层面赋予“受教育者”法律地位的恰当性基础。教育法典编纂中的“受教育者”属于宪法权利的一种主体式延展,彰显着一种权利主体的资格。“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平等权、条件权、评价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多种权利。基于一般公民和在校学生的不同身份,以及教育规范和学校校规的规范类型,“受教育者”需要履行“两类四种”义务。依据对保障主体的界分,国家、社会、家庭共同构筑了“受教育者”的保障框架。

河南大学法学院朱军副教授作题为《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及其化解路径》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数字化时代,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到诸多领域,众多高校为了解决安全管理难题、提升校园治理效率、加大智慧校园建设力度,在校园安全管理、生活服务管理和教学管理等多场域广泛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然而,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告知-同意”原则失灵,技术识别准确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潜在风险以及高校自身信息处理和技术监管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高校在应用该技术的过程中存在传统治理理念受到挑战、个体权利受到侵犯、数据被泄露和非法利用等诸多风险。面对上述风险,需要采取划定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场域、提升高校处理人脸识别信息的技术能力、通过师生参与激活“告知-同意”原则以及加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力度等手段来保障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正当性和安全性。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备博士生作题为《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利保障研究——基于27份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文本的政策工具分析》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保障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显著提高的关键。《义务教育法》明确将保障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作为首要的立法目标,而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的行动和手段。基于政策工具的视角,选取27份省级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文件为样本,构建政策工具—受教育权利要素—省域三维分析框架。研究发现,我国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保障存在政策工具结构不均衡、权利要素实际保障不够到位、政策工具组合应用仍显不足、政策工具在区域间存在着相似性和差异性等问题。未来,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应优化政策工具结构,切实保障权利要素、提升政策工具组合效力,同时增强政策工具适用性,凸显地方立法特色,贯彻《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标,更好的保障义务教育受教育权利。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仝宣文博士生作题为《高校违纪处分规定的异质性审视——基于73所部属高校违纪处分规定的文本分析》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高校法治建设,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高校违纪处分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面临新的要求与挑战。基于从异质性角度对73所部属高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展开文本分析发现,高校现行的违纪处分规定在合法性、合理性和校际差异性等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异质性表现,集中反应出法律框架下的适用不一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缺失、管理规范的校际差异显著等问题。报告人认为,应从平衡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处分合法合规、明确合理评估原则,注重个体化处理、搭建多元参与平台,提升管理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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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评议人为长沙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韩敬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段斌斌副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秦涛副教授和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杜文助理研究员。
韩敬副教授指出朱军副教授、陈红岩副研究馆员的报告对于数字时代校园的智慧治理与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具有指导意义,建议朱军副教授结合更多具体场景如特殊实验室、国防实验室等对保密要求较高的场景探讨高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风险,建议陈红岩副研究馆员从规范法学角度入手完善对数字时代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讨论。
段斌斌副教授指出周忠学老师的报告将法学与管理学相互结合,对于档案建设的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沈奥洲检察官助理从时空变化的角度对数字时代受教育权的发展进行了讨论,从宏观理解逐步细化,对未来如何保障受教育权具有一定价值,建议结合具体场景更加深入地讨论。
秦涛副教授指出魏文松老师的报告中,受教育者的界定是教育法典编纂领域的棘手问题,因为如果范围未能厘清,那么权利义务保障则难以落地,值得进一步探讨。林家睿老师从宪法角度研究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我国家长是否具有在家上学的权利仍然存在争议,也缺乏比较具体的规范予以监管。对于在家上学问题的合法合规性,教育法典编纂或许应当予以回应。
杜文助理研究员认为李备博士生、仝宣文博士生的研究在资料准备上比较充实,整体逻辑严谨,但是,李备博士生还可加强说理部分,仝宣文博士生还可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更为具体地阐释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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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杨登峰教授主持。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刘耀辉副教授作总结发言。刘耀辉副院长从高、大、上三个层面阐述本次论坛的圆满成功。其中“高”表现为论坛选题立意高、专家层次高、研讨质量高;“大”表现为研讨内容丰满、信息量大,共有72人分享观点,对教育法典编纂进行全面研讨、对学位法展开了深入交流、对学生权利保障进行了全流程构建、对受教权和受教育者权利进行重点阐述等等;“上”则指本次论坛成果丰硕,提出的很多问题和观点将在会后上新闻、上期刊、上要报、上领导案头,最终上法律、上法典。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会长龚向和教授致闭幕辞。龚院长首先对王敬波校长、程雁雷教授和湛中乐教授百忙之中拨冗出席表示感谢,并对与会专家、学者和同学表示感谢。龚院长指出,本次论坛特邀7家教育学期刊参加,参会主编编辑一致认同教育法学是一个具有未来发展前景的富矿,并表示支持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典编纂研究。本次论坛也吸引了诸多年轻学者学生参与,这对于新兴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来说具有了新的学术生产力。最后,龚院长诚挚邀请与会专家学者明年继续参与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年会和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的教育法学专题论坛,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典编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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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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