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教育法典编纂与受教育者权利保障”高端论坛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25浏览次数:10

第二分会场的第一单元“受教育者权利体系化保障研究”由《江苏高教》副主编肖地生编审,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政协常委、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越峰律师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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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党政办副主任、法务办主任陈敬根教授作题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记录封存制度:归属范畴、评价机制与提供例外》的报告。报告人指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记录封存属于行为附随后果制度范畴,影响高校学生升学、就业、入伍等事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记录封存,基于主观悔改的可感知,应以依申请为原则,以依职权为例外;基于构成初步确信的要件,应构建低于解除违纪处分决定判断标准的评价机制;基于无痕步入社会的导向,应实施非必要不提供和最小限度提供的原则。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教授作题为《受教育权内涵发展的“框架导向”路径》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受教育权内涵发展的“框架导向”路径以德国基本权利发展中的“框架理论”为基础,通过内外部价值沟通充实权利内涵,科学落实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客观功能。该“框架导向”路径具备可运行的宪法空间,如《宪法》中明确了受教育权的价值目标与国家义务,第46条两款内容发挥基本权利的“最佳化命令”的功能。“框架导向”路径下的受教育权内涵的发展与阐释,回应新时代我国教育法治对受教育权权利内涵发展的理论期待,也为受教育权的保障实践带来积极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靖文副教授作题为《教育法典编纂下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整合与完善》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因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与高校公法地位不明确,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衔接不畅、救济权虚化等问题。为理顺学生救济制度,可从确立法律上权利、义务与责任出发主张高校法人化,推动校生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转化为一般法律关系。对此,应对高校纠纷解决制度进行定位与整合,将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的主渠道,行政救济中建立教育裁决替代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司法救济定位为合法性监督,校内申诉与校外救济的程序相衔接。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草珺副教授作题为《高校学生权利的识别——基于受教育权的双重属性》的报告。报告人指出,由于高校学生权利条款内容的滞后与高校学生权利的轻视,使得如何对那些未被权利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权利(益)的救济存在困难,故明确其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作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前置问题,亟待解决。对此,可引入保护规范理论确认高校学生权利,判断客观法规范中是否蕴含有国家负有保障学生特定利益的义务,寻求权利所依附客观法规范基础以及确认该客观法规范中是否存在私益保护要求。
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曾巍副秘书长作题为《中国法中教育权利的谱系》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教育权利是构建中国自主教育法学知识体系的标识概念和中国式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受教育权等核心权利为主干,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及家庭教育权等衍生或派生权利为“枝叶”的“教育权利树”。教育权利的自主源自本土经验,自主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普遍性。只有教育权利的体系化,才有教育法学理论的体系化,同时以教育权利体系来确保教育法学的理论自洽、价值、规范及其结构的协调一致。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耿玉基副研究员作题为《教育法典的“受教育权本位”编纂逻辑及其展开》的报告。报告人指出,我国教育法治体系依然存在立法供给不足、部分受教育者权利不彰、升学竞争异化等情形。“受教育权本位”立法逻辑有益于促成教育法典编纂与人权保障的良性互动。据此,教育法典有必要明确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质性优先、利益最大化、全生命周期等原则;有待注重受教育权要义在统分式法典结构中的周延固化与融贯表达,保证成文教育法典的体系性、自洽性与实效性而促进中国式教育现代化。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万千慧作题为《论部门宪法视角下教育法典“受教育者”的权利体系》的报告。报告人指出,“受教育者”的权利体系在法典编纂过程中面临主体概念内涵迭代争议、类型化逻辑混乱、权利结构不清的困境。适度法典化的形式方法和宪法统领的实质方法也存在局限。对此,应采用部门宪法视角,在权利主体上,需通过与权利规范的良好对接、特别规定等强调学生之外其他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内容上,应着重规定作为“原则性权利”的教育平等权和作为基本权利保障延伸的具体权利,在二元构型的基础上以宪法国家目标和基本国策条款映射出的必要权益作为补充,形成“2+1”权利格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于斯作题为《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的学位获得权保障研究》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以学生“学位获得权”保障为切入视角,发现法律文本、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学位获得标准、程序、救济渠道等阻碍学位获得权实现的因素。在分析学位获得权法律属性、功能定位基础上,明晰其在教育法典中的位置,进而做出法典化制度安排。从法典“体系化”的角度出发,学位获得权保障应遵守学位授予、撤销以及程序中的一些原则,并同时为其设定学位授予撤销标准、程序要求、救济渠道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完善对学位获得权的法典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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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评议人为深圳大学法学院高俊杰副教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陶文泰特聘副研究员和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张菁珂。
高俊杰副教授指出,本环节汇报的论文呈现出清晰的逻辑层次,全面覆盖受教育权的要素,包括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内涵、权利实现及保障机制。从整体而言,立德树人是我国的教育目标,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怎么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教育目标直接决定了教育法典的基本定位,即教育服务与促进法。因此,权利的促进与保障必然是教育法典的立法宗旨和价值追求。促进和保障的三个最为核心权利是办学自主权、教师基本权利和受教育权。提升办学自主权和保障教师权利,最终也会转化为对受教育权的促进。对此,特别赞同耿玉基副研究员的观点,受教育权本位应是教育法典的编纂逻辑,但期待该观点可从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制度和机制。受教育权怎样实现,如何构建权利救济机制,是教育法典重要的编纂前提。受教育权的内涵不断丰富,表现形式更多元,必然需要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去判断受教育权。原新利教授立足宪法,从宏观层面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援引了德国法上的框架导向理论,很有理论深度。曾巍副秘书长也从宏观角度探讨了教育权利的谱系,提出“教育权利树”的观点非常新颖,但国家、学校、教师、社会和家庭的教育权,其适用语境可能不同。万千慧老师在部门宪法的视角下探讨教育法典中受教育者的权利体系,但针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与受教育权的区分,与部门宪法的视角如何统领受教育者期待进一步展示。草珺副教授报告聚焦特定主体,结合保护规范理论判断单行法中是否存在具体的受教育权,但受教育权的客观权利属性可进一步探讨。陈敬根教授的报告以微观视角触及了高校学生求学就业的平等权,如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等,还涉及到行政法上不当联结原则的运用。任于斯博士生的报告最后落脚于教育法典化背景下学位获得权保障的制度建构,建议进一步探讨学位获得权的标准、程序制度,如何在教育法典中具体呈现。杨靖文副教授的报告指出法律的法律废改释、编纂是为了避免重复立法,但怎样避免重复立法值得进一步思考。
陶文泰特聘副研究员从微观的角度作出简要与谈。陈敬根教授报告提出通过非必要的最小限度原则封存处分记录的制度,若处理好与现行《档案法》的冲突问题会更具价值。原新利教授报告学理性很强,但存在两点可商榷:一是伯肯弗尔德所言的power可能更多的是一种能力,二是受教育义务(liability)和国家作为义务(duty)两个概念的逻辑里并非全指向义务。草珺副教授报告中的研究对象非常经典,但理论基础选择不同,可能会让报告第四部分更具针对性,即集中地去讨论高校学生权益识别问题。杨靖文副教授的报告对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非常体系化的讨论,教育仲裁制度让人耳目一新,可在教育法典中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条款。曾巍副秘书长的报告具有强烈的本土问题意识,报告中存在商榷的点在于国家教育权虽价值中立,但是否存在限制。联合国报告曾指出,人权很渺小,但是教育问题很浩瀚,包括教育要素,每个国家涉及宗教等问题都具有多元性。权利的主体为实现利益而作出自由选择,但是在权力的本体论上,利益论和意志论相互斥力。任于斯博士生的报告,正向研究学位获得权视角非常新,但研究的制度构建又落到了学位授予标准的老问题上,学位获得权的证立更让人关注。
张菁珂老师指出,陈敬根教授的报告提供了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新思路,但存在的疑虑是封存制度是否违反《档案法》对档案完整性的要求。另外,高校学生大部分已满18周岁,不同于未成年人,对其违纪处分行为进行封存是否影响其他学生的就业公平权。原新利教授在受教育权内涵发展中,构建了基本权利的框架导向路径,有利于受教育权内涵的科学化、体系化,对论证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来说具有指导性。杨靖文副教授的研究指出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明,需脱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扩大现有的受案范围,与台湾地区学生权利救济很相似,都是逐步扩大学生的行政救济。针对累诉问题可以先进行校内申诉,后续分为两个路径来解决。张菁珂老师非常认同草珺副教授观点,其指出高校学生权利条款立法固化,如何对没有明确的高校学生权利进行保护可通过释法来解决。曾巍副秘书长梳理了法律体系中不同主体的教育权利,并且谈及了教师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为后续教育权利体系中其他权利的研究奠定基本的理论框架。耿玉基副研究员提到了受教育权如何在教育法典中得到更好保障,构建了受教育权利结构下的法典构造框架,为教育法典的编撰提供了非常实用的建议。万千慧老师提出在教育法典编撰的过程中各编都可能涉及到主体的概念体系问题,在面对例如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编中主体的相关概念体系如何划分等难题时,万老师的思路或许可以提供解答。任于斯博士生在研究中提到高校学生学位获得权,国家应由被动保障转变为主动保障,但应考虑到国家的实施主体、保障范围,如何主动保障,需要考量办学自主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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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肖地生教授总结指出,八位专家的汇报很精彩,三位评议人的观点也很独到。印象特别深的是学生违纪处分记录封存制度。违纪处分的根本目的不是惩戒,而是制定有利于保护学生或者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的制度。还有受教育者的权利和受教育权利,一字之差,但是这两个概念尚未辨析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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