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交流】我院师生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龚向和教授、刘练军教授、陈道英副教授、郑晓军副研究员在会上发言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0-30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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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杭州成功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新中国宪法七十年”,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承办,“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协办。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3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刘练军教授、陈道英副教授、郑晓军副研究员、博士后魏文松、硕士生古力尼再尔和龚卓一秀受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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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设置了两场全体会议和三个分论坛,共历时一天半。第一分论坛聚焦“五四宪法”的历史与当代价值以及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第二分论坛聚焦基本权利的原理和实践,第三分论坛聚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实施尤其是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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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6日下午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的研讨中,龚向和教授以《数字人权泛化论之三重否定——对刘志强教授等质疑的几点回应》为题作报告。龚向和教授指出,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属于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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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6日下午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的研讨中,郑晓军副研究员以《基本权利干预理论的重塑》为题作报告。他从防御权三阶段审查框架中被忽视的干预出发,就干预的功能、是否所有公权行为都应由宪法直接约束以及判断标准等展开思考。此外,他还分析了干预的门槛与梯度,提出要注意影响累积造成的性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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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7日上午第一分论坛第三单元的研讨中,刘练军教授发表评议。他指出,对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的研究离不开政法委作为党员机构的前提背景,除了从系统论视角研究外,还可以更加关注实践中落实监督规范化的经验;对于我国审计机关属性的分析除了可以结合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外,还可以更加关注审计机关的民主正当性;对于监察机关组织规范供给更多依赖的是监察法的修改而非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在强化监委权力的同时应当赋予律师介入的权利;对于审判独立边界的研究应当明确审判独立边界的概念,审判独立不能限缩为审判独立有限;对于“公检法司”四机关配合与制约关系的研究可以结合我国强调权力监督的背景,更多关注合宪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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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7日上午第二分论坛第三单元的研讨中,陈道英副教授以《宪法应如何对待平台权力?》为题作报告。陈道英副教授指出,平台不同于传统大型跨国公司;平台权力也不同于传统社会权力。在数字社会中,平台权力对国家权力和基本权利均形成了复杂的多面影响,需要宪法作出应对。而宪法应对国家权力和传统社会权力的方案对于平台权力或者无法适用,或者无法带来良好的适用效果。立足于平台权力的特殊性及其带来的独特问题,平台权力的宪法应对方案应同时在国家和平台两个层面上展开。在国家层面上,应通过提高快速专业的立法能力、确认新型基本权利、明确国家保护义务的边界等途径应对平台权力;在平台层面上,则应以保护“基本权所保障之生活领域”为根本目的,遵循“以其性质为限”之基本原则,限定平台基本权利的范围及保护强度,并审慎设定平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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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背景下,宪法的实施和完善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同时,也要不断深化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和把握,推动宪法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使之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力量。我院师生积极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年会并获得重要发言机会,和其他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学习,充分展现了我院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提升了我院对外交流的影响力。

排版 | 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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