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东南大学人权名家大讲堂第十八期——平等的法理诠释

发布者:曾凡恺发布时间:2024-11-08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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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晚上,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举办的“东南人权名家大讲堂”第18期在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会议室举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主编、人权研究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胡玉鸿教授应邀做了题为“平等的法理诠释”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博士生导师龚向和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博士生导师胡朝阳教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刘耀辉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陈道英副教授与谈,此次讲座反响热烈,同学们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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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龚向和教授首先对胡玉鸿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胡玉鸿教授长期致力于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来形成了许多极具学术价值的法学研究成果。本次学术分享有助于我们以更微观、细致、新颖的视角来理解法理学上“平等”这一基本法学概念,深化对法学当中基本概念的认识,为我们日后的学习研究提供了新思考、新启发。
胡玉鸿教授的分享内容主要从三方面展开。首先,胡玉鸿教授提出平等是否为一种权利的思考并指出权利与平等相比存在众多差异,具体体现在权利与平等的依据、实质、范围、出发点上的不同,并点明平等是一种价值、一项原则、一种地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在法学中“地位”与“权利”的不同,进一步阐明平等作为一种地位与权利的区别。其次,胡玉鸿教授从法的分类视角探讨平等。第一,公法上公权力对所有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平等,私法上个人可以不平等地对待他人,但存在例外,私法上涉及社会公共服务范围的行为也应当遵从平等不得歧视的原则。第二,实体法上的平等是一种人格的平等,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的普适性的平等,其以造就社会秩序实现人的尊严为目的。程序法上的平等是诉讼角色的平等,是限于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其以实现自身主张的诉讼请求为目的,是诉讼中“武器的平等”。胡玉鸿教授在厘清平等、权利、地位等概念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从法的分类的视角对平等进行细致的拆解,逻辑严谨,论证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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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胡朝阳教授、刘耀辉副教授、陈道英副教授先后分享了自己对于“平等”的见解。胡朝阳教授高度赞誉了胡玉鸿教授的分享内容,指出在有关平等的法理学研究已经非常充分的当下,对平等与权利的探讨极具创新性,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刘耀辉副教授基于平等与权利关系的分享内容提出了自由与权利、权力关系的疑问。胡玉鸿老师解答指出,权利代表着积极的权利,自由代表着消极的权利。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出发,权力往往代表着一种特权。陈道英副教授指出不同于以往在宪法学框架下探讨平等,胡玉鸿教授的分享在更高的维度探讨了平等对人的尊严维护、弱者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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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谈结束后,我院师生认真学习积极提问,胡玉鸿教授对于师生们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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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近三个小时的讲座中,胡玉鸿教授以新颖的研究视角对法理学中平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细致剖析,讲座内容条理清晰、层次分明,使得在会师生获益颇深、深受启发,加深了对于弱者人权保护、平等与权利关系的理解,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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