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向和 刘耀辉(东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共1777个字,预计阅读需5分钟▼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健全学位争议处理程序,亮点突出。积极贯彻落实《学位法》可有效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法》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体系化规定,构建了学位授予程序的基本制度,奠定了学位行政行为规范的基础。比如,《学位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总体来看,《学位法》不仅从方式、时间、关系维度对学位授予的行政内部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充分吸收司法实践成果,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的行政外部程序(具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告知,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义务的规定,学位申请人对异议学位行政决定的复核或依法处理规定等),凸显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的立法目的。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及救济程序权利,实现了学位授予程序规范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的突破。在法律规范性质方面,客观法着眼于秩序构建与维护,旨在约束国家作为及其作为方式,而主观权利强调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个人可以据此提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旨在解决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脱节问题,其学位授予程序规范属于侧重学位管理方式和行政效率的客观法,而《学位法》中关于学位申请人可以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申请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决定告知和意见听取义务的规定,确定了学位申请人的主观程序权利。
构建学位授予程序制度体系
《学位法》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系统规定,建立了体系化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为学位申请人权利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学位法》规定的学位授予程序为学位授予程序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制度化保障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授予学位程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时指出,各学位授予单位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本地本单位学位工作实际,按照学位法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政策。
在具体实践中,应注重发挥《学位法》规定的学位授予程序对学术权力的规范作用。基于学位行政的学术权力属性,法律规范为学位管理预留了一定自治空间,以保障高校自治和学术自由。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既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程序规定确保学位行政的合理性,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需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予以公布等,又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程序规定确保学位行政的科学性、公正性,如通过校外专家人数、票决方式等形式规定约束学术评价权力行使等。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
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稳定性和发展性矛盾。司法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总在不断平衡与调和社会需求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因此,《学位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顺应时代发展,对其学位授予程序规定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变迁与发展,确保其制度的生命力。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可能面临数字化转型,微学位、微证书等新型学位可能出现,学位关系也将更加错综复杂。因此,当既有制度不足以规范新的利益争议时,《学位法》也需进一步完善。
当然,司法实践中,面临新的学位授予问题,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法定学位授予程序以新的内涵,通过个案裁判形成新的学位授予程序类型,以确保学位授予程序制度在社会变迁中的适用性。法院可以通过对学位授予程序概括性规范的具体解释、具体规范的扩大解释,以及依据正当程序原则和具体学位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发展出新的学位授予程序规范等方式,及时化解学位行政争议并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权益,从而保持学位授予程序制度的生命力。(责编:薛应军)
来源 | 民主与法制时报
排版 | 龚卓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