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悠久,深厚的文化传统对社会性别观念的塑造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传统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影响着男女两性的行为规范,也在性别角色的建构和社会期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传统文化中的理想女性角色被定义为顺从的、贤良淑德的“内人”,她们的社会价值常常依附于家庭及生育职责。传统文化中女性的身份认同常常被视作“他者”,她们的命运往往是由男性长辈或配偶所决定。
这种性别秩序通过礼教、家族规范与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得到了持续的强化与巩固。尽管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朝代的妇女生活状况有所变化,但性别秩序依然以男性为中心,一直未曾改变。
即使在一些朝代妇女相对自由,士大夫阶层对妇女的偏见仍然根深蒂固。他们希望通过对女性进行教育,塑造符合社会期望的性别角色。理想的女性形象是未嫁时为淑女,孝敬父母;既嫁时为贤妇,孝敬公婆,温顺事夫;有子女时为慈母,抚育教导子女。这种角色的塑造强调了女性必须严格服从家庭中的父权和夫权,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传统性别观念对女性的身份认同产生了长久的影响,使得女性往往将自身的成就限制在“贤妻良母”的角色上,忽视了个人发展与职业追求。
社会转型与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传统性别观念的结构,推动了妇女权利的全面提升。在文化变迁背景下,妇女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成为妇女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动力源泉。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明确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奠定了妇女权利的法治基础。1995年,男女平等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性别平等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战略指导。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这一系列论述为文化变迁中不断提升和保障妇女发展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纵观国际社会,中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向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9次国家报告。在这些报告中,中国不仅展现了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成就,还回应了国际社会的关切,为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事业贡献了“中国经验”。基于《北京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的精神,中国结合国情多次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妇女发展相关政策,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持,同时也推动了性别平等意识主流化。
文化变迁为女性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提供了重要契机。妇女的发展权不仅体现在法律保障上,更需要通过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得以实现。
性别与发展理论经历了从“妇女参与发展”(WID)到“妇女与发展”(WAD),再到“性别与发展”(GAD)的概念转变。“性别与发展理论”(GAD)强调将性别视角融入发展政策,从分析性别角色、资源分配和权利参与差异入手,解决发展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这一理念强调,妇女应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推动社会进步与性别平等相辅相成。中国性别平等意识的增强正是这一理论的体现,它将性别分析融入政策设计,深入探讨社会规范对女性资源获取与决策权的影响,从而推动妇女权利的全面提升。性别平等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平等,更需要在社会各个层面实现实质性的平等。文化变迁为更好地落实妇女发展权提供了契机,它不仅引入了现代性别平等理念,还促进了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想的碰撞与交融。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中的性别分工和家庭责任观开始被重新审视。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增加,将女性从传统的“贤妻良母”形象中解放出来。性别平等观念在社会中逐渐被接受,为妇女权利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女性在各个领域的权利意识和参与度不断提高,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为性别平等的实现开辟了新的道路。
文化变迁对中国妇女发展权的影响复杂且深远。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元素,如家庭价值观和“才女文化”,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后重新焕发了活力,成为推动现代妇女权利提升的重要资源。同时,文化变迁不仅改变了社会对女性的态度,也为妇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参与创造了更多机会。通过落实《北京宣言》和《发展权利宣言》,中国将进一步为世界妇女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朱晓慧,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来源 | 中国妇女报
排版 | 龚卓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