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发布

发布者:尹烁平发布时间:2021-09-30浏览次数:349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016—2020年,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力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序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地位进一步巩固提高。综合各项因素,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方面,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完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同时,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改善空间。

  (一)人身权利

  指标59: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宪法法律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2019年通过《关于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不再实施收容教育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不满法定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生效。截至2020年,全年列管社区矫正对象120多万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0.2%,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经过矫正后正常回归社会。

  指标60: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制度。

  公安部颁布了专门文件,明确执法全流程记录要求,为民警充分配备各类执法记录设备,全面记录接报案登记、现场执法、场所使用管理、案件调查取证、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开具等执法办案各环节,打造执法全流程记录链条。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监督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指标61: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逐步扩大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试行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制度。

  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发布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现已普遍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每次讯问过程均全程录音录像。

  指标62:完善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情况和理由。

  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指标63:严格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严格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期限,规范执行场所、执行方式,健全适用审批制度。

  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得到加强,监督来源渠道更加畅通。全国多地检察机关制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实施监督的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实行巡回检察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对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指标64:强化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深化公安执法信息化建设。

  公安部推进受立案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以期限明确、系统衔接、巡查回访等为主要内容的源头管控体系。

  执法质量考评已被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合理的办案考评指标以及各种不必要的排名予以通报。强化了对执法重点环节、执法能力、执法安全和社会评价等情况的考核评议。

  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使执法质量问题的追究不受办案人员调动、离职、退休等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一律有人负责看管,一律有视频监控并记录)的工作要求,各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普遍实现了执法安全“零事故”。

  公安机关普遍应用省级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深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智能应用,普遍强化自动预警和流程管控功能,及时发现、纠正强制措施超期、收集证据不合程序等问题。

  指标65: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颁行监察法,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1421人。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指标66: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层级,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017年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对社会公众对〈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处理意见》,看守所法现处于立法审查环节。

  指标67:健全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具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等情形,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予以审查。2020年,在侦查、审判阶段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4324件。经审查对有关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建议24198件。

  指标68: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严格落实换押制度、超期羁押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得到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9年对侦查、审判环节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的367人逐案核查,已依法纠正189人。

  指标69:严格落实监管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被羁押人投诉处理机制,畅通被羁押人权利救济渠道。加强监管场所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对监管场所的动态监督。

  对监管场所监管执法活动开展了巡回检察,设置了巡回检察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发现的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该制度实施以来,接收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控告申述2293件,能回尽回2238件,保障了被羁押人依法获得相应救济。

  采取专项活动与日常检察相结合,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措施。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纠正率达98.6%。

  看守所加强了对监管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培训,采取实地督导检查、蹲点帮扶和三级网上视频巡查的方式,督促落实各项制度。推行被监管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为被监管人员设立检察信箱,方便投诉、举报和控告。

  指标70:规范强制医疗的执行、治疗、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

  推动强制医疗所建设,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提高了医疗水平。严格依法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康复治疗。检察机关依法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机构的收治、医疗、监管、解除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2016—2020年,监督纠正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违法情形1724件。

  指标71: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延长戒毒期限决定的作出。提升戒毒医疗、康复水平,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

  完善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将戒毒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与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直接挂钩。2016—2020年,共依法责令132.7万名吸毒人员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448129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了专业化医疗机构。围绕戒毒人员教育康复工作,邀请社会专业人士,协助开展戒毒人员心理矫治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了向社会开放活动。以多种方式告知戒毒人员权利,增加视频会见、探访会见网上预约等举措。对女子和未成年人设置专门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者专管大队,保障未成年戒毒人员在场所内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

  采取了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扶持一体化戒毒模式,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支持。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指标72: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条件。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最高标准,对于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最大限度体现从宽;统一了司法裁判标准,制定了适用指导意见,细化了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

  制定了《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得到了严格依法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办案指导,编发典型案例,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死刑复核监督工作培训班。

  指标73: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和直报系统,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办案人员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发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指标74: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2016—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129件、指导性案例8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8批共70件指导性案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9年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指标75: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了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等机制。上海、贵州高院制定了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指标76: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2016—202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5479名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2019年排查出2870件,已督促办结2423件,目前正在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工作。

  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重大案件侦查终结讯问合法性核查、一审取证合法性处理的救济等。

  指标77:加强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得到严格落实,依法保障了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等执业权利。发布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完善了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检察环节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得到落实,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明确禁止了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指标78: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健全值班律师制度,支持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种法律帮助,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自2018年以来,开展扩大试点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累计达到59万余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达到48万余件。

  指标79: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

  2016年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9月,251个试点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6.9万件7.8万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42.7%。2018年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2019年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1550451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6.8%,同比增加37.5个百分点。

  指标80: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开、公正。

  2017年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增加了有关危险驾驶罪等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2020年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保了量刑的公开公正。

  指标81: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修订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要求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指标8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审理期限、程序转化等。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速裁程序如何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2020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224996件,占25.6%。

  指标83: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发布《关于规范涉诉信访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2016—2020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0.56万件,其中2020年办理37852件,救助人数44350人,救助金额9.1亿元。

 (四)宗教信仰自由

  指标84: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2017年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2018年2月1日施行。完善了相应配套措施,推进了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

  指标85: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鼓励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修订了《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制定了《中国基督教教牧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宗教典籍,仅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4种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印数就达176万册。伊斯兰教界深化解经工作,编写出版《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等讲经范本。伊斯兰教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影响不断扩大。

  佛教界编辑出版《法音》等出版物,开展讲经交流及各种法事活动,举办传戒法会69场。建成中国佛学院新校区、中国佛教协会讲经交流基地、人间佛教思想研究基地等。组织佛教文化艺术展演,开展古籍保护培训。

  中国伊斯兰教界募集资金1亿多元,开展扶危济困、捐资助学、敬老爱老等公益慈善活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捐款捐物2500多万元。中国佛教界参与扶贫攻坚,开展多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指标86:办好宗教院校,加强宗教人才培养,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素质。

  2016—2020年,全国依法审批宗教院校12所,总数达到95所,其中佛教44所、道教11所、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宗教院校全日制学生2万多人。共培训教职人员5万多人次。

  新疆现已建成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等10所伊斯兰教院校,扩大招生规模,开始招收研究生班,每年培养新一代教职人员近千人。

  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全国共规划建设8座藏语系佛学院,在校学员1950名。目前已有7所投入使用,总投资9.2亿元。藏传佛教已建立起三级学衔制度,授予“拓然巴”高级学衔273人。

  道教界开展当代道教教义思想研究、编纂中华续道藏工程、组织玄门讲经活动等,培养了一批优秀中青年道教人才,探索建设特色人才培养基地,对现有教职人员进行轮训,提高综合素质。

  基督教界提升神学院校建设水平,举办了“少数民族教会双语传道人培训班”等众多在职教职人员培训班。

  指标87:遏制投资经营宗教活动场所行为,制止和纠正寺庙、道观“被承包”现象。

  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利,清理打击假道士,依法治理假借佛教名义敛财等行为。

  指标88:改进伊斯兰教朝觐组织服务工作,保障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

  落实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的中国穆斯林朝觐活动,在朝觐人员证件办理、体检接种、交通、出入境、疫情防控、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指标89:积极开展对外宗教交流活动。

  举办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承办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等国际宗教组织的多场会议。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接待境外来访团队233批,出境访问团队72批。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派员参加“世界主教会议”“亚洲主教联席会议”等国际会议,组团出访德国、意大利、韩国、美国等。

  (五)知情权和参与权

  指标90: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落实《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在7个部门开展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在中国政府网开设政府权责清单专栏,全面覆盖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指标9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2017年在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201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建成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联通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6个国务院部门,实现360万项服务、1000多项高频服务“一网通办”。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健康码”跨省互认,累计访问500亿次。不断创新推出便民服务应用,多项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一站式办理”“一证通办”“一日办结”。

  制定了《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手册(新闻宣传保障分册)》《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新闻发布预案》。统筹全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快速报送机制。

  指标92:推进警务、狱务、审判、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全面建成运行。截至2020年,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约1000多万件,观看量约340亿人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超过1亿份,访问用户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

  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截至2020年,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导出1375万余件案件程序性信息、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3万余件、接受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50余万人次。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覆盖率超过95.2%,新媒体账号总数超过1.1万个。

  修订《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严格执行执法依据和流程对全社会公开的规定。截至2020年8月,25个省(区、市)建立了统一的执法公开平台,22个省(区、市)实现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网上公开。

  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创新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对社会公众公开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内容22项,对罪犯近亲属额外公开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

  指标93: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落实立法法关于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及其修改稿征求意见的规定,落实《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2018年以来,共有90多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的社会公众有93万多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60多万条。

  政协组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围绕国歌法、监察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30多项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民法典(草案)(包括民法典总则草案、各分编草案)先后14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有425762人次提出1021834条意见。

  指标94: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选任渠道和范围,明确参审案件职权。

  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740人,比改革前新增9220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7.4%。截至2020年,全国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突破24万人,全国人民陪审员数达到33万余人。

  指标95:进一步完善特约检察员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特约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检察,谋议检务。

  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特约检察员的工作规定》,明确了特约检察员的聘任条件及程序,并要求为特约检察员提供通报工作、邀请参会、组织培训等履职保障。

  指标96: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10种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的情况。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49990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27796件次。

  指标97: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截至2020年,20个省(区、市)近三年检察听证工作做到了三级院全覆盖;开展信访案件公开听证6719件,公开听证后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案件占96.2%,明确表示息诉罢访的案件占61.6%。

  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普遍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全面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3.3万个调解组织、16.5万名调解员入驻平台。自2018年以来,诉前调解成功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分别为56.8万件、145.5万件、424万件,其中2020年比2019年增长了191%。

  指标98: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自治。

  截至2020年,城市社区普遍制订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实现全覆盖。

  指标99: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慈善组织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截至2020年,项目累计拨付资金约15.4亿元,带动配套资金约10.84亿元,立项3428个,直接受益群众1300多万人。据不完全统计,2018—2020年,全国90多万家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各类资金投入1245.18亿元,实施项目90124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较2015年底增长了143%,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增加了179%,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增加了153%。

  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印发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研究编制《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截至2020年,全国标识志愿服务组织已超过1.4万家。

  截至2020年,728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67491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基本完成脱钩改革,完成率分别为92%和96%。

  慈善领域相继出台中央和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00余部。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8076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1961个)。

  改革双重登记管理体制,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发布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指标100: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会组织法配套法规。推进居务、村务公开建设,促进居民、村民民主参与。

  修改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居委会、村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全国村(居)委会换届实现统一届期、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实施,城乡居民依法选举产生了近280万名村(居)委会成员。各地普遍依托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听证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参与民主决策渠道进一步拓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自我约束更加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全面建立,村(居)务公开工作持续深化,95%的村实现村务公开,城市社区普遍推进居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普遍开展,年约有170万名村干部述职述廉,对23万多名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近209万人次。

  指标101: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有效参与民主管理。

  截至2019年9月,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有419.3万个,覆盖职工2.17亿人;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07.1万个,覆盖职工2.11亿人。

  (六)表达权和监督权

  指标102: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

  2020年,移动电话普及率93.5部/百人,网站数量443万个。网民规模由2015年底的6.88亿人增长到2020年底的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由50.3%提升到70.4%。截至2020年,贫困村通光纤比例由电信普遍服务试点之前不到70%提高到98%,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通宽带比例从25%提升到98%。为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平台保障。

  制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在工会系统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和网络舆情信息涉欠薪案件反馈制度,及时掌握欠薪隐患和苗头,推动欠薪案件妥善解决。2016—2020年来,各级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共为509.86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532.51亿元。

  指标103:建立对各级国家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严格落实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普遍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设置举报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

  2020年北京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民互动专栏共收到公众来信近30万封,办结近26万封。深圳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民互动专栏共收到公众留言55332条,办结45024条。

  指标104: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实行网上信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关于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落实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通知》《关于通过办理信访事项纠正补正执法错误和瑕疵的通知》,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建立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开通手机APP和微信信访。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已与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42家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实现了对接,全国各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接入量超过13万家。不断建立完善公开透明、快捷高效、便于监督的网上信访平台,更加方便群众快捷反映情况、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投诉请求,实现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沟通联系“全天候、零距离”。制定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38个中央单位制定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工作清单(机构改革后27个中央单位调整了清单),大部分省份制定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2020年以来,推动大量涉疫情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部署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有效解决和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

  指标105:修改行政复议法,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力度。

  2017年9月修改了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公务员法,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赋予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暂停履行职务的权限。

  指标106: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制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舆论监督作出规范。

  民法典设立了保障新闻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的相关条款。中国记协修订了《中国记协维权投诉受理办法》,2016年以来,累计受理维权电话、信件、来访60余件次,办结率100%。2019年创办中国驻外战地记者团体保险计划,累计向新闻单位101名记者捐赠人身保险。2020年发起一线新闻工作者疫情保险计划,向近4000名新闻记者和1216名驻外记者捐赠人身保险。实施中国新闻工作者援助项目,对全国因公伤、病、亡的314名新闻工作者累计发放援助金1497万元。

  指标107: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本级人大报告。

  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

  制定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将监察法规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扩宽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对7689件审查建议逐一进行审查。

  指标108:搭建政协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2016—2020年,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近1800件,提交社情民意信息2万余条。政协举办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10次,举办双周协商座谈会77次。围绕监督性议题开展视察调研64项,收到群众来信22万余件,接待各级政协委员、统战人士和人民群众来访970余人次。自2018年以来共举办远程协商会10次。

  指标109:完善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

  2016—2020年,全国共审计50多万个单位,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2.2万多亿元,推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3.7万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