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定群体权利
2016—2020年,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特定群体权利予以倾斜性保障,提升了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水平。综合各项因素,在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方面,民族地区消除绝对贫困、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面建成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同时,在落实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发展针对0—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老年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少数民族权利
指标110: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2016—2020年,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修改50余部自治条例和240余部单行条例,为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244名,占11.3%。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务员法进一步得到实施。
指标111: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持续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6—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304亿元,有力支持了民族地区改革发展。
截至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份(以下简称“民族八省区”)公路网总里程达123.98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3.8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14.9万公里,路网等级结构进一步优化。2019年,民族八省区建制村直接通邮率100%。民族八省区乡镇快递网点覆盖率100%。截至2020年7月,5个自治区行政村通光纤、通4G比例均超过98%,自治县实现光纤、4G网络全通,自治州全部建成“光网城市”。最后一批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016—2020年,民族八省区地区生产总值由73911亿元增加到104492亿元,年均增长6.6%,高于全国同期0.8个百分点;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3.8万元提高到5.2万元。2020年,民族八省区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4万亿元,同比增长3.2%,高出全国0.9个百分点。2016至2020年,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累计减少1560万人,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族脱贫;民族自治地方420个贫困县全部摘帽。
指标112: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推动国家公共服务资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进一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2016—2020年,民族八省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000元增长到24534元,年均增长8.0%,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民族八省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与全国平均标准差距均有缩小。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标准,内蒙古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标准。医疗卫生各项指标均等于或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指标113: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民族地区培养输送农村教师。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院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
教育公平进一步落实。2016—2020年,国家民委直属高校共培养毕业生约15万名,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约9万名。全国已累计投入资金7900多亿元,重点向民族地区等贫困地区倾斜,全国新建改扩建校舍2.6亿平方米、体育运动场地2.5亿平方米,购置价值1100多亿元的设施设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城乡、区域、校际差距进一步缩小,全国2767个县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占比95.32%。
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等系列文件。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招聘95万名教师,覆盖中西部1000多个县、3万多所农村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配足配齐。师范生公费教育推进,乡村学校“一专多能”教师定向培养加强,每年吸引约4.5万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指标11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019年顺利完结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一期建设。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编辑出版了《中国濒危语言志》少数民族语言分册20本。
搭建民族语文在线翻译网,成功研发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语种民族语文智能翻译、语音识别和合成、图像识别三大系统,以及7种民族语文手机输入法、民汉对话通、语音转写通等50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语文应用软件。
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领域合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获得有效保障。
指标115: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鼓励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的现实题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产业扶持力度。
制定首个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国家级行业标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GB/T 36748—2018),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普查等工作的规范化提供重要依据。启动《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和《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17个民族卷的编纂出版工作。民族八省区1940个村落列入了第四、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实施挂牌保护,共打造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7个、历史文化街区超过170片、历史建筑超过4400处、“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932个。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
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选等,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扶持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
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指标116: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城市中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启动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并征求意见,尚未完成修法程序。
持续开展面向少数民族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政策宣讲、普法宣传等志愿服务,惠及少数民族群众10余万人次。
(二)妇女权利
指标117: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4.9%,比上届提高1.5个百分点。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20.4%,比上届提高2.6个百分点。配有正职女干部的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比例稳中有升。2019年,省、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女干部比例分别为9.7%、7.5%和9.2%,其中省级比例与2018年持平,市、县级比例分别提高1.4个和2.3个百分点。2019年省、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为51.2%和53.4%,比2018年提高0.6个和1.4个百分点。
2019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为11.9%,比2015年提高0.4个百分点;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50.9%,比2015年提高1.7个百分点。
指标118:努力消除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方面的性别歧视。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不得实施的六种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2019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为43.2%,比2015年上升0.3个百分点。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达到6684.2万人,比2015年增加157万人。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占比为69.6%,比2018年提高1.2个百分点,有待进一步加强。
指标119: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为18/10万,新增产床8.9万张,力争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普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2020年为867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6.4%;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2.7%。孕产妇死亡率从2015年的20.1/10万下降到2020年的16.9/10万。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已覆盖全国所有贫困县。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有了大幅提升,2020年达86.6%,比2015年提高25个百分点。
指标120: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设立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发展针对0-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为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全国31个(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文件中对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陪产假)做出了规定。
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
民法典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指导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妇女财产权益。
指标121: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发布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法规、政策文件60余件,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截至2019年,全国法院累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公安机关参与调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825万余起,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印发了《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经常性工作的意见》,各级妇联开展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活动27万余次,参与活动的妇女群众近5000万人次。
指标122: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建立了公安部牵头、32个部委参加的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先后与缅甸、越南、老挝等国签署加强打击拐卖犯罪合作政府协定,建立了8个“打拐执法合作联络官办公室”。出台并实施《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罪3245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452件。
指标123: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将性骚扰纳入规制范围,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制定了《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相关制度机制得到进一步推进。
(三)儿童权利
指标124: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指标12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关爱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规定了撤销监护、监护撤销期间应安排临时监护措施,监护撤销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等内容。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 “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指标126:保障儿童健康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到2020年,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和9.5‰以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继续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
建立了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每年约600多万家庭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年度目标人群覆盖率超过80%。唐氏综合征产前血清学、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率分别达81.1%、97%和86.5%。
实施先天性结构畸形及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累计救助出生缺陷患儿4.1万名。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大病救治管理工作,确定113家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定点医院,建立了77个诊疗协作组。2020年全国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5.4‰、7.5‰,较2015年分别下降33.3%、29.9%。截至2020年,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5岁以下人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率已降至0.32%。
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所有国家级贫困县,为近3800万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扩大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范围,实现所有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全覆盖,累计1120万6—24月龄婴幼儿受益。2019年,项目持续监测地区6—24个月婴幼儿平均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与2012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0.5%和68.3%,项目有效改善了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
印发了《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积极推进田径、游泳、体操等基础项目及冰雪运动等特色项目,广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优势项目,学校体育政策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制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内容强化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
指标127: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民法典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肯定和保护。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代位继承制度、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内容,为儿童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指标128: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
《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得到落实。中小学周边“高峰勤务”“护学岗”机制进一步完善。针对偏远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安保力量不足的现状,发动村干部、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组成护学队伍,维护校园门口治安秩序。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全国涉校刑事案件实现8年连降。
2016—2020年,全国共审查通过校车驾驶资格申请15.3万人,全国取得有效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13.2万辆,检验率达到100%,从源头消除校车隐患。
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关于严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通知》,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的部门责任、处置程序得到明确,相关教育惩戒体系、协调机制、预防措施等进一步完善。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密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强化常态化巡逻防控,涉校欺凌案事件一有苗头即及时发现和处置。对情节恶劣的施暴学生实施训诫,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学生暴力事件,教育矫治工作落实更好。定期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欺凌、反暴力等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素养和法治意识。
指标129: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
召开中国少年先锋队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来自全国的415名少先队员参会,其中包括56个民族的少先队员代表、残疾少先队员代表、归国华侨子女少先队员代表等。广泛听取、及时反映少年儿童的成长诉求,引导少年儿童了解并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充分发挥少先队岗位的激励作用,锻炼培养少先队员民主参与意识和自主实践能力。以学校为主阵地,在现有的少先队大队委、中队委、小队长等岗位基础上,根据不同年龄段特点,增设形式多样的少先队服务岗位。每学年进行大队委、中队委、小队长改选,定期进行服务岗位轮换,为“人人能服务、个个都成长”创造更多机会,放手锻炼少先队小干部小骨干的自主实践能力,引导少先队员在辅导员的指导下自主管组织、自主建阵地、自主搞活动。
指标13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到2020年,“儿童之家”覆盖90%以上的城乡社区。确保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截至2020年,建成“儿童之家”32万余所,为儿童提供了游戏与教育为一体的安全活动空间。
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5.6万名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67.5万多名村(社区)儿童主任,实现了全覆盖。编写《儿童督导员工作指南》(指导版)和《儿童主任工作指南》(指导版),指导各地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着力提升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和关爱服务能力。
指标131:关爱困境儿童。全面构建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体系,实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保障水平。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
儿童保障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20年,全国共设有儿童福利机构1217家。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对象从孤儿拓展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积极拓展面向残疾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子女等群体的外展服务。
2019年起中央财政补助东、中、西部孤儿生活费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450元、600元,提高幅度达50%。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孤儿19.4万人,其中机构内集中养育6万人,占全国孤儿总数的30.9%。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截至2020年,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140元。孤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构建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43.6万名,较2016年下降28.6%。
指标132:建立儿童暴力伤害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处置、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依法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儿童,利用儿童进行乞讨,以及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通过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对虐待、拐卖、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儿童人身权益的制度保护进一步完善。发布《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强制报告情形。建立起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和收养制度、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加大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力度。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从事流浪乞讨和操纵胁迫聋哑青少年从事盗窃等行为。拐卖儿童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反拐”工作开展效果越来越好,2016年5月建成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找回4707名儿童,找回率98%。
印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建立并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累计录入性侵类违法犯罪案件41万余起,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天津、吉林、江苏、重庆等地完成试点。公安部与多部门协作积极推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试点工作,在全国建立“一站式取证”工作点300余家。
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依法查处力度增大。
指标133: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改革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工作制度,建立儿童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衔接机制。继续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2016—2020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率分别为31.7%、33.6%、34.1%、34.4%、39.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8.0%、10.1%、12.2%、12.5%、20.9%。
2020年底,全国人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修改,从国家层面就儿童司法与行政保护衔接建立协调机制。
2019年通过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设置专章予以特殊规定。2020年施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老年人权利
指标134: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镇社区和60%以上农村社区。
2016—2020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86亿元;安排50亿元,支持203个地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截至2020年,全国养老机构和设施总数达到31.9万个,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
指标135:健全防治结合、多元发展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可及性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建立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加强了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供给。截至2019年,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超过1亿人。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指标136: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等方面享受了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实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省级全覆盖。
截至2020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5.42亿人,其中包括6870万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2017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以来,共为1.19亿人次困难人员代缴129亿元,基本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16068万,其中贫困老人3014万。
指标137:建立健全老年宜居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继续提高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推进服务老年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扩大公共文化机构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项目,增加老年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实现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截至2019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96个、群众文化机构44073个,普遍开设了便于老年人参与的服务项目。
印发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养老设施规划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适老化改造进一步推进,老年文化站、老年学校等老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达到50%。
指标138:大力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扩大基层老年协会在城乡社区的覆盖率,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意愿与程度。
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点)7万多所(个),建成29所省级老年开放大学,高校第三年龄大学联盟成员单位已包括221所院校。在全国46698个村(社区)设立老年教育学习点。基层老年协会约55万个,全国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1600多万。
(五)残疾人权利
指标139: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实现残疾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全覆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发布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制定地方性政策,在原有9个的基础上,将新增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及《“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以来,为67.7万人次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并为孤残儿童实施医疗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0—6岁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已全部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
截至2020年,北京等12个省(区、市)制定省级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河北等13个省(区、市)在部分地市或区县开展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建设试点。
2016—2020年,累计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522.4万户,支持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242.4万户改造危房。
指标140: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制定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实施精准康复服务。加强省、市、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建设康复大学,培养康复专业技术人才。
制定《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出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2016—2020年,累计为4330万残疾人次提供了基本康复服务。
发布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2726个县(市、区)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2019年6月,康复大学(筹)正式揭牌。2016—2020年,组织开展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共培训国家级康复专业人才超过1.8万人次。
指标141: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印发了《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地方精神病院新建、迁建、改扩建项目。
指标142: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提供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建立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服务的制度。
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以融合(全纳)教育为主的残疾人教育原则。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部分省(区、市)实现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2016—2020年共有5.75万名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就读。
指标143: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制度。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网络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为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实现城镇新增50万残疾人就业。
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截至2020年,残疾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已达238.8万人。发布《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加大残疾人生产复工、稳岗就业扶持力度。
建立了5万多名残疾人就业基层指导员队伍。2016—2020年,各级残联共服务残疾人毕业生近8万人,就业率超过60%。2016—2020年,共计走访登记失业残疾人142万余人,举办各种类型招聘会1.6万余次,帮助实现就业近20万人。2016—2020年,残疾人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80.8万人。为373.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指标144:加强残疾人文化权益保障。增加在公共文化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文化娱乐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全部设置盲人阅览区域或阅览室。鼓励盲用读物和残疾人题材图书出版。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
为404家公共图书馆配置了19660台智能听书机,向盲人读者开展免费循环借阅服务。面向西藏、新疆、宁夏等26个省(区、市)及地、县1436家公共图书馆、20个省(区、市)及地、县盲协主席3989人次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将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农家书屋建设。至2020年底,省市县三级公共图书馆建设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达1258家,坐席2.8万个,盲文图书藏量100多万册,视听文献126.6万盘。
2016—2020年,累计出版盲文读物5016种14904万印张;累计出版有声读物3519种9939小时,多媒体有声读物599种3503小时,DAISY有声书53种910小时;累计出版大字读物1158种149万册1696.88万印张;累计制作无障碍影视作品610部;扶持46种残疾人题材图书翻译出版。
发布《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修订《汉语手指字母方案》等语言文字规范,建设手语、盲文语料库,开展手语信息采集。
指标145: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推进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动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影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等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驾车服务措施。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力度。
全国20个省(区、市)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省、地(市)、县共制定无障碍环境与管理法规、政府令和规范性文件674部。发布《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综合性标准规范。在《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在城镇支持加装电梯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全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惠及65万人。
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2016年以来,共有800多家政府单位完成了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2万多个政务和公共服务网站实现了无障碍服务。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对残疾人使用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服务等费用予以适当优惠,鼓励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帮助残疾人就业,为残障人士提供包括云客服等多种在线岗位;指导发布《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访问技术要求与评测方法》等多项信息无障碍国家标准。
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使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人、单眼视障、单手缺失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均可驾驶汽车。推动残疾人驾车无障碍化改造。
指标146:完善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制度。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畅通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
发布了《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2016—202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27万人次、法律咨询107.5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印发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残疾人权益犯罪5928人。全国345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建立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推动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开通到县,实现信访事项网上全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