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产权利
指标23:有序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财产保障制度。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财产保障制度,完成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指标24:推动土地管理法修改及其配套法规立法工作。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不动产权属调处等制度进行积极探索,适时开展立法研究工作。
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明确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要求、权利和义务、管理措施等,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一步下放宅基地审批权,合理规划宅基地布局,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指标25:完成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继续落实征地制度改革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2838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基本完成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全国承包地确权面积达到15亿亩,给2亿农户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15年至2019年底,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为目标,先后在33个县(市、区)进行了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2018年,修改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作了专门规定。加强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截至2020年,全国已有1474个县(市、区)、2.2万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服务中心,全国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5.32亿亩。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截至2020年,全国共确认集体成员9亿多人,超过53万个村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50万个村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指标26:依法合规界定企业财产权归属,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经济犯罪的入罪门槛,对民营企业因“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出现的违规行为、没有诈骗目的、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截至2020年,全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1.38亿户,较2019年底增长12.2%。其中,企业4331.4万户,增长12.3%;个体工商户9287.2万户,增长12.4%。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6.8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0.69万户提高到2.2万户。
指标27: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7年全国所有市县均已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改革目标全面实现。截至2020年,全国累计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1.83亿本,不动产登记证明1.36亿份。
指标28:加快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定产权主体,创新产权实现形式。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公平分享自然资源资产收益。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性权益交易制度和平台。
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初步搭建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框架,有序推进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海南热带雨林等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以及长江干流(宜宾以下)、太湖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体工作。启动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段、淮河干流中游段等5个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印发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推广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协议出让。
2020年12月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有关全国碳市场的各项定义,对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交易主体、核查方式、报告与信息披露、监管和违约惩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指标29: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
修改了著作权法,扩大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完善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定。修改专利法,严格专利保护,进一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修改商标法,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自1997年刑法以来首次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推动高校院所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专利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开展了专利许可转让备案监测,提高了专利转化率。“十三五”期间在全国布局建设20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心),拓宽知识产权交易和服务渠道。
截至2020年,建成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22家快速维权中心,建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和10家地方分中心。推动5100余万件国内商标基础数据、34种专利基础数据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上线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初步实现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通过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免费向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五)健康权利
指标30: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适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项目经费继续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到持续推进,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45元提高到2020年的74元,将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地方病防治等19项服务项目合并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经费按人均标准平移划转。以高血压、糖尿病为抓手,在山西等7省(市)试点探索慢病医防融合,提供了诊疗、预防等一体化服务。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超过1亿的高血压患者、超过3500万的2型糖尿病患者、超过1亿的65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到健康服务。2019年居民人均预期寿命提升至77.3岁,实现了人均寿命增长一岁的目标。
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基层应对疫情防控工作。
2016—2019年,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由44.1万个增长到47.1万个,诊疗人次数由17.6亿人次增长到19.8亿人次;民营医院数量由1.6万个增长到2.2万个,诊疗人次数由4.2亿人次增长到5.7亿人次,初步形成了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的格局。
指标3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每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县中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95%以上。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加强并规范化培养住院医师,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2名,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名。
2016—2020年,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415亿元(其中中西部地区投资占比超过92%),全国5200余个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得到有效支持。
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3.6万所乡镇卫生院,3.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0.9万个村卫生室,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公办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卫生室。
2018年有89.9%的家庭15分钟以内能够达到最近医疗点。西部农村地区15分钟内到达最近医疗点的家庭比例从2013年的69.1%提高到2018年的82.6%。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转岗培训、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途径培训全科医生。截至2019年,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61名。2020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9名。
指标32: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加快推进国家和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肺结核发病率降至58/10万。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控制艾滋病疫情在低流行水平,基本消除血吸虫病危害,消除疟疾、麻风病危害。加强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报告、随访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做好重点地方病防控工作,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严防外来重大传染病传入。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截至2020年,累计建成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488个,覆盖全国17%的县(区)。2019年居民因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为16.5%,比2015年下降10.8%。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从2012年的70.6/10万下降到2019年的55.6/10万。
艾滋病经输血传播基本阻断,母婴传播、注射吸毒传播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检测发现比例显著提升,抗病毒治疗比例和治疗成功比例均达90%以上,全国艾滋病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实施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免费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2020年,统筹兼顾防疫防艾,避免艾滋病感染者因交通管制、居家隔离等不能及时获得抗病毒药物,确保治疗不中断。
2017年至今无本地原发疟疾病例报告,如期实现全国消除疟疾目标。2020年底全国98%以上的县(市)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血吸虫病流行县均达到传播控制、阻断或消除标准。截至2020年,全国所有重点地方病病区县实现控制消除目标。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和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
指标33:保障用药安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健全药品检查、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继续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工作。
2019年,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修订了药品管理法。成立“国家疫苗检查中心”。发布了《关于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的指导意见》,对疫苗批签发环节的安全性检验100%全覆盖。对部分易引发断供的疫苗品种,采取同步批签发等方式,缩短疫苗出厂供应的时间。成立国家监管体系评估(NRA)工作专班,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和沟通。
开展全国血液制品生产检查,加强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布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2016—2020年共完成国家药品抽检10.1万次,总体合格率为97.7%。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进中药饮片、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开展麻醉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生产经营环节专项检查,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净化药品网络销售秩序。
指标34: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推动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乡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和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到2020年,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7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35亿,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
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明确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场地规划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设施。
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2平方米。全国7岁及以上人口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
(六)受教育权
指标35:实施《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到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8年。
推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国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率达到80.72%,保障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权。截至2020年,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75年,比2015年提高0.52年。
指标36: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推动各地以县为单位深入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累计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700多亿元,重点用于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保障机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等。截至2020年,全国有幼儿园29.17万所,在园幼儿4818.26万人,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2%。
指标37: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加快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着力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服务体系。
失学辍学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2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的辍学学生实现动态清零。全国99.8%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20条底线”要求,96.8%的县级单位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和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638.5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80.8亿元,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等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016—2020年,“特岗计划”招聘教师42.5万人,乡村生活补助政策惠及中西部8万多所乡村学校近130万名教师。
85.5%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服务。建成了中小学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随迁子女跨省转学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随迁子女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2016年,首次摸底排查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589万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覆盖国家所有扶贫开发重点县,惠及近3800万名学生,农村儿童生长迟缓问题得到根本改善。
指标38: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继续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到2020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促进了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248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29.1亿元,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相对较低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等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得到重点支持。完成了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的指标。2020年,全国高中阶段学校达2.44万所,在校生4127.80万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1.2%。
指标39: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修改职业教育法。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支持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实施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
2020年,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
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确立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制度。2016—2020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38亿元,重点支持了968个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坚持育训并举,推动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年均培训各类人员2376万人次,与在校生数规模大体相当。持续开展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截至2019年,已建成示范县(市、区)261个。面向现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社会服务组织带头人等群体开展学历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将戏曲表演专业和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职业培训包工作的通知》。2017年、2018年先后开发了两批职业培训包,包括职业目录中的25个职业。正在开发第三批26个职业培训包。培训包明确了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规范了培训过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规范和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促进作用。
指标40: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扩大重点高校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招生规模。
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总规模4183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4.4%。
开展了首轮“双一流”建设,实施高校科研“珠峰计划”、本科“双万”计划、强基计划。已遴选国家一级本科专业建设点8031个,一流课程5118门。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已有106所教育部所属和东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85所中西部高校,实现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多所中西部高校实现“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杰青、****等领军人才零的突破。扩大重点高校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招生规模,截至2020年,通过单独招生计划支持支援高校向受援高校定向招收博士研究生计划2082名、硕士研究生计划552名。
指标41: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支持各类高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
组建由32个部委、行业、高校、企业等机构组成的学习成果互认联盟。研发了能够支撑亿万级用户的学分银行信息平台。建立了覆盖31个省(区、市)、23个行业,遍布城乡的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已为社会成员及1+X证书(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核人员开设账户8444720个,存储1+X证书学习成果106700个,为试点院校及培训评价组织等机构建立学分银行账户4463个。
开展了“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201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促进全民终身学习。
国家开放大学联合5所地方开放大学和有关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试点。
指标42: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有关地方在连片特困地区实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全覆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推动各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推进城乡教师交流。加大对中西部乡村教师的培训。
中西部22个省份的725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已实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全覆盖,惠及8万多所乡村学校约130万名乡村教师。
统筹教师资源,加强教师配备,采取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实行附加编制、探索机动编制、建立编制周转池等多种形式补充教师,积极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实施了“国培计划”,通过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方式,对中西部地区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2016—202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共投入102亿元,用于培训中西部地区教师和校长,累计培训822.6万人次。
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已逐步进入常态化。着力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分两批共公布49个“县(区)管校聘”管理改革示范区。
指标43: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完善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构成的资助体系全覆盖。2016—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学生资助补助经费2258亿元。
摸清建档立卡、残疾学生等五类特殊困难学生的底数,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秋季学期,124.9万名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持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累计招收学生近52万人。
(七)文化权利
指标44: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修订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
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修改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成立法审查;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2020年修改著作权法。
指标45: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基层文化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文化建设帮扶力度。加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强文化产品、惠民服务与群众文化需求对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2016—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资金1081.25亿元,支持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截至2020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12个,博物馆5788家,文化馆3321个,乡镇综合文化站32825个,村级文化服务中心575384个,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其中,中西部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建设村级综合性文化中心351510个,共1847个县(区、市)建成文化馆总分馆制,1690个县(区、市)建成图书馆总分馆制,实现县域内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广播电视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由2015年的98.17%和98.77%,提升至2020年的99.38%和99.59%。
2016—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5.8亿元,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培养文化工作者。
2016—2020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29.44亿元,为11.3万余个贫困地区的村文化活动室购置了基本文化服务设备,为贫困地区916个县级文化馆和中西部地区850个基层国有文艺院团配备了流动舞台车。
实施“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60亿元,支持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二期、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二期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以来,对贫困地区3.2万个行政村广播器材配置予以补助。2018年以来,支持442个深度贫困县建设应急广播平台,健全传输覆盖网络,布置应急广播终端。
搭建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推动各地开展地方文化云建设。推进“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服务辐射2760个县级馆。实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累计建设可供全国共享的数字资源约1274TB。
2019年开展“群星奖”评奖工作,各地举办群众文艺创作展演选拔1.25万场,观众达1283万人次。戏曲进乡村活动日益制度化、常态化、普及化,每年支持为1.3万个乡镇共配送约7.8万场戏曲为主的演出。多地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有效对接群众文化需求,为群众提供“订单式”文化服务。
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2020年,举办全国公共文化和旅游产品云上采购大会,京津冀、大湾区、成渝地区举办区域性公共文化和旅游产品采购大会。
各级文化行政机构管理的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均已实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2016年起,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正式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全国备案博物馆5788家,免费开放比例达89.1%。
指标46: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大力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重大项目支持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装备、数字艺术展示等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工作。
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推进“互联网+政务”,优化市场准入服务。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指标47: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帮扶。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和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实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振兴传统工艺。实施中华典籍整理工程。
修订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发布了《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国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参与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和运行评估。开展藏品备案,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培训班。
2016—2020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53亿元,补助140个国家非遗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对1044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记录。启动实施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支持121所研培计划参与院校,举办研培超过850期,培训学员3.3万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训,共覆盖传承人群超过10万人次。
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有较强设计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在传统工艺项目集中地设立了18家工作站,形成了培训、研发、增收的良性循环。
发布了《“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已公布六批国家珍贵古籍13026部、全国重点古籍保护单位203家。全国古籍普查完成汉文古籍270余万部。完成《中华再造善本》(续编)出版工作,收录明代编、清代编、少数民族古籍编共计583种。《国学基本典籍丛刊》累计出版87种598册,《中国珍贵典籍史话丛书》累计出版31种29册。
指标48:全面实施全民阅读工程。
全面实施全民阅读工程,完善制度设计。出台了《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印发了《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丰富内容供给,实施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重大出版工程,组织了“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好书”等评选推荐活动。加强阅读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实体书店等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国广泛开展“书香中国”阅读推广活动。国民综合阅读率从2016年的79.9%攀升至81.3%。
指标49:加强互联网与网络文化建设。城镇地区实现光网覆盖,提供10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大中城市家庭用户带宽实现100兆比特每秒以上灵活选择;98%的行政村实现光纤通达,有条件地区提供1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务能力,半数以上农村家庭用户带宽实现50兆比特每秒以上灵活选择。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支持传统出版资源加快数字化转化,提高知识服务能力,鼓励推出优秀网络原创作品。
持续推进电信普遍服务、网络提速降费行动,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和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分别达到91%和96%,平均网络速率提升7倍以上,固定宽带和手机流量平均资费比2015年底下降95%以上,全国行政村和贫困村通光纤和4G比例提升至98%以上。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网络和4G网络,百兆宽带用户、4G用户和光纤用户占比分别达89.4%、81%和94%。5G商用正式启动,建成5G基站超过71.8万个,5G终端连接数超过2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广覆盖、大容量的网络基础设施保障了流量集中爆发情况下的网络畅通。
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组织数字出版精品遴选计划、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等重大工程,支持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化;开展优秀网络文学原创作品推介活动,通过优秀作品的示范效应,引导网络文学坚持导向,不断创新,不断推出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有机统一的优秀原创作品。
(八)环境权利
指标50: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等配套制度。有序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立法规划项目进程。
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污染环境罪,增设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有关环境污染的罪名,加大了对直接和间接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
水运行业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力度增强。截至2020年,全国共建成岸电泊位7500余个,集装箱、邮轮、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覆盖率达75%,建成内河LNG动力船舶290余艘。
2020年,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万余件,比2019年上升20.9%。
指标51:坚持不懈治理大气污染。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超过80%,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5%。
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为87%,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浓度相比2015年下降28.8%,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2.5%和19.7%。
指标52:强化水污染防治。加大水源地污染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筛选七大流域优控污染物清单。到2020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超过70%,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5%,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全国累计完成2804个县级水源地问题整治,提升了涉及7.7亿居民的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2020年,194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Ⅰ—Ⅲ类)比例为83.4%,劣Ⅴ类比例为0.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3.8%和15.0%。
截至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州、盟)黑臭水体消除比例98.2%。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且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较大的地级行政区采取会商等方式进行督导。开展了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规范地下水取用水行为,促进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调水,置换受水区城区地下水开采。
指标53: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完成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0余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全部完成。6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指标54: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推进核设施安全改进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提升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得到保障。开展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重金属减排工程实施得到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下降10%。运行核电机组一直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2级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周边辐射环境质量始终处于正常水平。放射源和射线装置100%纳入许可管理,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保持在每万枚1起以下。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指标55: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实施陆源污染物达标排海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强海洋生态珍稀物种保护。实施海洋督查制度。
制定了《围填海管控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取消了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围填海审批权全部上收至国务院。最大限度地控制新增围填造地项目的用海规模,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开展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了“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强化海岸带保护与修复。
通过《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并将管控目标分解至沿海省份。初步统计,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符合35%管控目标要求。
清理了沿海滩涂固体废物126885吨,垃圾332287立方,违规养殖场426处;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渤海地区排查出的18886个入海排污口开展溯源整治;全国纳入考核的195条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2020年全国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平均为77.4%,超出“十三五”70%左右的目标值7.4个百分点,总体呈改善趋势;修复海岸线25.3公里,河道168公里;增殖放养13436万尾。
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落实《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加大了渔业生态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指标56: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
“十三五”期间,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3.2%。2019年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3.7%。2019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已达15.3%。2016—2020年期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18.8%。
指标57:推进生态建设。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推动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以上,湿地保有量稳定在8亿亩,自然保护地占国有面积稳定在17%以上,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1000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国家森林城市达到200个,全国80%以上的行政村居民点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防范动植物疫情疫病跨境传播和外来物种入侵。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并制定了“三定”方案。
累计完成造林5.45亿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04%,森林蓄积量超过175亿立方米,连续30年保持“双增长”。开展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新增湿地面积300多万亩,湿地保护率达50%以上。全国自然保护地面积增加2500多万公顷,总数量达到近万处。累计治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1.8亿亩,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0.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面积扩大到2660万亩,提前实现联合国提出的到2030年实现土地退化零增长目标,沙尘暴天气次数明显减少,北方沙尘暴天气次数比“十二五”期间减少近30%。已建成国家森林城市194个。
编制《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指标58: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进群众环保举报联网通办,通过联网平台接受处理群众反映环境污染问题262.7万件,按期办结率100%。
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了环境监察体制机制,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查启动以来,到2018年,实现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轮督查全覆盖,并分两批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2019年7月,全面启动第二轮督查工作,截至2020年,分两批对9个省(市)、4家央企、2个部门实施例行督察;督察受理转办的20.8万余件群众举报,推动解决了17.6万余个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2018年以来,连续3年制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截至2020年,警示片披露的484个问题已整改完成309个。
印发《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结合机构改革,组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在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立法研究,规范评价依据、评价标准、等级划分、结果应用等。印发《生态环境部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建立第三方监测机构星级评价体系等治理工作。制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目录》等技术规范,建设环保信用数据管理系统等,建立环保信用共享子门户,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交换升级。指导河北、河南、福建等地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上市融资、企业退税、荣誉称号评审、科研项目申请等领域。
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发布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全面维护公共环境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规则。截至2020年,全国办理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78亿元。阶段目标已全面完成。